本案中,张某于放学后将王某拦到学校门口问话20余分钟,期间多次做出情绪激动的动作,并恐吓王某。结合王某父母报警以及王某在派出所的陈述,足以认定张某的语言对王某造成心理压力甚至恐惧。张某虽否认其对王某进行言语威胁,但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其在与王某对话过程中,并非心平气和,已经超越正常的谈话边界。成年人带有情绪和冲动的语言沟通方式,足以客观上造成一个未成年小学生的心理压迫和心灵创伤。
此外,未成年人的心理伤害并不能简单以外在的害怕来确定,亦不能以成年人的角度去判断。王某所称其在听完张某的话后害怕以及不敢睡觉的言辞,不违背常理。
案情显示,张某之子在小学被同学王某欺负。某日放学后,张某在学校门口遇见王某,将其拦在学校门口问话长达20多分钟。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在问话过程中多次做出情绪激动的动作。张某告诉王某,如果今后再欺负其子,王某过两年就是少年犯,他还会安排旁边的中学生放哨看着王某,拿砖头砸王某的脑袋,这样王某父母就要照顾他一辈子。王某听完张某的话后心惊胆战、两腿发软,回家后大哭,睡觉也不敢关灯。此后,王某的父母报警,张某因拦截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法官建议,每一位家长均应增强法治意识,针对孩子在学校和他人产生矛盾的情况,家长应全面了解情况、理性处理。应引导孩子自己处理,必要时可以向老师、学校反映,或者与对方孩子家长沟通,或可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求助。如直接与对方孩子沟通,应掌握好分寸和边界,保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亲切友善,不得以不适当的言行向孩子施压,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拦截他人的违法行为,某公安分局结合涉案行为性质、违法情节等情形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并无违法之处,因此不予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二中院法官解释,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张某于放学后遇到其子同学王某并对其问话的行为是否构成以追逐、拦截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本案是因拦截未成年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涉及成年人以不当形式拦截未成年人问话是否构成行政违法的法律问题。
体育培训平台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欺负,家长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因构成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对于未成年人之间的矛盾,家长应该如何理性处理?日前,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相关案例,针对上述问题做了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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