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份有限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合同,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华硕pg32ucdm显示器8456元中新网哈尔滨6月30日电 (仇建)哈尔滨机场30日发布消息,2024年“暑运模式”7月1日开启,哈尔滨机场预计保障航班约3万架次,同比增长10%;预计运送旅客约462万人次,同比增长12.3%。
天龙三号是天兵科技为我国卫星互联网星座建设量身定制的大型液体运载火箭,产品性能对标SpaceX的猎鹰9号,其直径3.8米,起飞质量590吨,近地轨道(LEO)运力17吨,太阳同步轨道(SSO)运力14吨。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试车过程中,一子级火箭正常点火,发动机推力达到820吨,因箭体与试验台连接处结构失效,一子级火箭脱离发射台,在升空后,箭上计算机主动关机,火箭跌落在距离试车台西南1.5公里的深山中,箭体跌落山中后解体。本次试验地点远离巩义市区,试验前与当地政府联合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并提前组织周边人员撤离,经排查,无人员伤亡。
今年暑运,多家航空公司在哈新开、加密航线。在新开航线方面,南航计划开通哈尔滨至西宁、阿勒泰、乌鲁木齐、银川4条直飞航线;深航计划开通深圳-哈尔滨-黑河、深圳-哈尔滨-鸡西两条航线;东海航计划开通漠河-哈尔滨-深圳航线。在加密航线方面,哈尔滨机场加密了深圳、成都、长沙、昆明、乌鲁木齐等城市航班,并积极协调航空公司在北京、广州等航线投入A330、B787等宽体机执飞。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应当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但至公司法施行日未满十五日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义务的期限自公司法施行日重新起算。
第五条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已有原则性规定,公司法作出具体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二)对公司监事实施挪用公司资金等禁止性行为、违法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经营限制的同类业务的赔偿责任认定,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法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新京报讯 据北京天兵科技有限公司消息,2024年6月30日下午3点43分,天兵科技自主研制的天龙三号液体运载火箭在河南巩义市综合试验中心开展了一子级九机并联动力系统热试车。
第四条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暑运期间,旅客主要以旅游、探亲等为主,热门目的地主要是消夏避暑黑龙江、乌鲁木齐等地区和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深圳、重庆、昆明、西安、长沙等热门旅游城市。预计哈尔滨机场航班量、客流量将保持增长态势,旅客出行高峰将出现在7月上旬和8月中下旬首尾两端。
第三条公司法施行前订立的与公司有关的合同,合同的履行持续至公司法施行后,因公司法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法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规定》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就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需要明确时间效力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为更好发挥公司法对经济生活的规范引领作用,《规定》根据公司法条文修订情况,区分实质性修改、新增规定和具体细化规定等不同情况,列举了溯及适用的具体条文。全文共计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时间效力的一般规定及有利溯及规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有利溯及规则、合同履行的有利溯及规则、新增规定的空白溯及规则、细化规定的溯及适用规则、清算责任的法律适用、既判力优于溯及力规则、生效时间。
第二条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活动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民事责任认定,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司法时间效力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