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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嘉善县医疗保障局对嘉善县第三人民医院予以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8万余元。
官网显示,嘉善县第三人民医院是浙江省二级甲等精神病专科医院,同时也是“浙江省精神卫生中心嘉善县分中心”和“嘉善县精神卫生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挂名(床)住院,是指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长时间离开医院或实际未进行相关诊疗的行为,包括:1.患者住院期间不在病房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但不在医院的;2.住院费用中仅有检查费用、药品费用而无其他相应住院项目费用的;3.患者费用明细中仅有床位费等项目费用却未有具体诊疗行为的;4.患者单次住院期间,总请假天数超过总住院天数二分之一的;5.住院期间仍回家休养或回单位上班等情形;6.患者未实际入院前已经办理住院并产生医疗费用;7.其他各种形式的挂名(床)住院情形。
分解住院,是指医疗服务提供方为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办理出院,并在短时间内因同一种疾病或相同症状再次办理入院,将参保患者应当一次住院完成的诊疗过程分解为两次及以上住院诊疗过程的行为,包括:1.术前检查费用分解至门诊结算;2.同一住院过程病例拆分为DRG和床日付费结算;3.病人出院后通过调整主诊断再次入院;4.可以一次完成的多个手术分解为多次手术;5.将不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转至他院治疗;6.相同疾病转科治疗,多次结算;7.其他分解住院情况。
阳城县阳泰集团官网据信用浙江网站消息,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第三人民医院因涉嫌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被罚款18余万元。
在实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后,超过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均由医院承担,因此医疗机构可能会通过分解住院等违法行为来增加收入。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分解住院、挂名(床)住院。
公示显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嘉善县第三人民医院共有B型钠尿肽超医保支付范围等13项未执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或《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价格政策的结算行为,涉嫌存在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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