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与某婚介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酌情判定婚介公司应退还张女士服务费16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崔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决议解散公司,但在清算过程中并未依法通知原告申报债权,导致原告债权未获清偿,故被告崔某应对公司的债务向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女士支付了20000元的服务费和2000元的年审费用。婚介公司为张女士介绍了两位男士并提供了约见服务。然而,在与两位相亲对象交谈过程中,张女士发现,婚介公司介绍的对象明显不符合自己提出的要求。其后,婚介公司未再向张女士介绍相亲对象,张女士向婚介公司提出退还服务费的要求,婚介公司以服务期已过为由拒绝。
“法院既保护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依法惩处其中的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法官表示,本案中,婚介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后期不仅未进行退款,还违规注销公司,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公司清算时的唯一股东,未履行告知义务即注销公司,不符合诚信经营理念,与法相悖,遂判决股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被告崔某向原告退还服务费16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并达成和解,被告崔某当庭给付原告相关服务费。
因认为婚介公司注销未告知自己,导致自己未能申报债权而无法退还服务费,2024年8月,张女士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将公司唯一股东崔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返还服务费。
2021年5月,张女士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该婚介公司唯一股东崔某于2021年8月申请注销登记,并于公告期内发布了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由于该公司注销,张女士无奈撤回仲裁申请。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婚介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为消费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交友信息和服务,遵守法律法规。老年人征婚时应保持理性,面对婚介公司的推销时要擦亮眼,审慎对待,识别其中的花言巧语和虚假承诺,通过正规途径,选择有资质的婚介机构。同时,老年人也要增强维权意识,签署服务合同时注意审查合同的服务期限、标准等主要条款,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保留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维护好自身权益。
平博吧近年来,老年人的婚恋需求呈现上升趋势。通过婚介相亲寻找伴侣,成为不少老年人的婚恋选择。2019年3月,年近六旬的张女士在一婚介公司的推销之下,与婚介公司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婚介所为张某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搭建征婚交友平台,从多方面为其征婚创造有利条件,期限为一年,服务费共20000元,合同有效期内,精准推荐不少于6人……”,合同中还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