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婚前购买的宠物属于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分割问题。婚后购买饲养的宠物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恋爱同居期间共同养的宠物同样属于共有财产,在分手后涉及分割问题。
李彦指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共有物。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但宠物毕竟与其他财产不同,其作为独立的生命体,对男女双方而言不仅是一个“物”或财产,更多的是心灵寄托,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在分割时应当予以注意,采用符合其特殊性的分割方式。
第二种:根据共有物分割应遵循保存和发挥物的效用的原则,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男女双方生活环境等因素,将宠物判给之前负主要照顾义务的一方,而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折价款。
但在离婚诉讼中,宠物归属成为核心争议焦点的情况越来越多,“抚养”“探视”宠物的需求冲突可以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虽然法院不可能判决抚养或探视宠物,但男女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调解协议的方式变通实现,以满足双方的情感需求。
因此,共有物分割方式中的折价补偿是司法实践中分割宠物归属的最优选择,而其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确定宠物的价值。一种方式是竞价,“心头好是无价宝”,双方都想要的话,可以相互竞价,价高者得。另一种方式是由法院结合宠物的品种、年龄、血统、繁育目的、市场一般价格等酌定,由取得宠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折价款。经以上分析后,可得出确定宠物归属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李彦表示,鉴于宠物的本质为财产,因此并没有轮流抚养一说。中国现有法律也没有关于宠物“抚养权”、“探视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不能就当事人的此类诉请作出裁判。当事人就宠物抚养权提出诉讼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由于宠物的特殊性质,首先要排除实物分割,一人两条腿的分割方式谁都不能接受。此外,基于男女双方与宠物长时间的情感基础,分割拍卖、变卖宠物取得的价款的方式同样不会成为首选。
人生的赌注近日,针对这一问题的争议焦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李彦作出了具体分析,澎湃新闻记者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李彦表示,尽管主人对宠物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但究其本质,宠物的性质仍属于财产。如夫妻离婚时对宠物的归属无法达成共识,应根据宠物的性质对其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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