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陈女士通过李女士下了10单“手工活”,厂家将原材料邮寄给陈女士,陈女士完工后按照要求将成品寄回厂家,不久后便收到厂家退还的3800元押金及支付的500元手工费。陈女士尝到“甜头”后,陆续通过李女士向厂家支付原材料押金合计8400元,并完成了相应的手工活,但这次她等来的却是厂家“跑路”的消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案涉原材料非被告李女士提供,成品非被告李女士接收检验,报酬亦非由被告李女士结算、支付,被告李女士并非该加工合同的相对人,原告陈女士据此向李女士主张权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南宫智苑二手房本报讯(记者 蔡蕾 通讯员 王子薇 袁伊璇)“时间自由,有手就会,工作带娃两不误,轻松当上万元户。”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手工活”兼职的民事案件。
据李女士介绍,手工费每单50元,但需支付每单380元的原材料押金,待做好成品后,经工厂验收合格退还押金并支付手工费。同时,李女士提醒陈女士,自己也是跟着别人做,有较大的风险,如果老板、工厂“跑路”,预付的原材料押金可能收不回来。陈女士考虑了一段时间后,最终还是选择从事手工兼职。
加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达成的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和提出具体要求,由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与技能完成成品,交付给定作人并接受报酬的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本案中,陈女士毫无疑问是“承揽人”,其手工活系经李女士介绍,由李女士帮其下单、经手回款等事宜,直指李女士是“定作人”,但根据其陈述的加工模式来看,陈女士从事加工的原材料由厂家提供,加工完成后由其本人寄回厂家,李女士与陈女士与厂家的加工合同中仅起到介绍、指导加工,转交原材料押金及报酬的作用,并无证据证实其与陈女士之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且陈女士在从事手工兼职前也明确知晓存在风险。
陈女士认为案涉手工活系经李女士介绍,且下单及回款也都是李女士经手,故将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原材料押金并支付手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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