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说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就是中国特别强调的人权内涵,与西方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我们强调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因为这是基础权利,这种权利更多体现为整体权利。事实上,没有全体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就谈不上保护个体权利。
马怀德: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完整性、系统性、协调性特点,所以从法治上能够切实保障人权事业的发展,切实解决人权保障的短板弱项和突出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各方面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人权发展的基本特征,也可以为世界人权保障提供中国方案。
源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很多观念至今深刻影响着我们。比如,以礼为中心的情理法结合的伦理法治,“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思想,“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德主刑辅、明德慎刑”的慎刑思想,等等。
马怀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万购彩票网址登录中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独树一帜。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权观念对中国人权事业有何影响?东西方在人权理念上存在哪些根本性的差异?近日,由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主办的“全面依法治国与人权保障”专题研讨会在安徽合肥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在研讨会期间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
每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方式和做法是有差别的。有的国家可能简单移植他国法律,有的国家法治是长期积淀的历史产物。中国既不能走移植他国法律的道路,也不走简单延续历史传统的道路,我们基于中国国情和具体实际,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有益法治成果,探索出一条独特的法治道路,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依靠法治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当代中国人权事业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各方面落实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进步。(完)
马怀德:中国自古就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和丰富的法律文化,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中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历代王朝治理都注重运用法制方式,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首先,中国注重普及人权观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各方面。增强全社会尊重保障人权的观念,重点提升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人权观念。我们强调全面依法治国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维护人民权益贯穿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这是中国人权法治保障最重要的理念。
直接参与《国家赔偿法》《立法法》《监察法》《行政许可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50余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00余篇。荣获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和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为了更好保护人权,中国注重通过法治方式保障人权。我们制定的法律制度强调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我们的执法和司法实践既强调保障个体权利,也注重保障集体权利,既要保障小众的权利,更要保障大众的权利。所以中国人权保障的法律覆盖面更广,人权保障的法治领域更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更加凸显。
中国传统的人权观念,对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精神价值。今天,我们总结中国历史传统中的人权观念,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人本思想,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可以为人权事业发展注入新动力。
中国致力于脱贫攻坚,让亿万人民摆脱贫困,这就是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的体现,也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的重要成就。但在西方有些人看来,似乎生存权和发展权不是典型的人权问题。
最后,中国注重通过规范公权力,形成更好保障人权的体制机制。聚焦“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系统研究谋划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实践方案,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职,切实担负起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定职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次,中国注重制定修订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形成完备的人权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特别是在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中体现人权保障理念。中国很多重要的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人权保障法。比如,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西方有些国家是没有国家赔偿制度的,个别国家虽然有类似制度,但强调所谓国家豁免,不认为国家要对这种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是由公务人员个人或者国家代替公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中国人权保障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优于西方国家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专门的法律,如保护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权利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