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7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1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6月,陇西县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青海省盐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茶卡牌食盐、由宜宾丰源盐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竹海牌食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经查,2024年1月,康乐县某经营部对正在销售的食盐产品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及此产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责令该经营部改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42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5月,兰州市安宁区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唐山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莹牌未加碘食盐、由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雪天牌未加碘食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经查,2024年4月,秦州区平南镇某购物广场销售的由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雪天牌加碘精制盐,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开元棋盘官方网站下载9月11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食盐违法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不符合碘含量标准食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盐加工销售食品等违法行为。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没收涉案食盐、罚款6120元的行政处罚。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店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4月,礼县红河镇陇南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圣晶牌精制食用盐、中盐牌加碘精制盐,外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罚款86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涉案食盐、罚款582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4年5月,环县木钵镇某水产调料店销售的由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外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现场未能提供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的有效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查,2024年5月,永昌县朱王堡镇某副食批发部销售的中盐新干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中盐牌精制食用盐,进货凭证显示供货方为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此后,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该经营部仍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及产品其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该店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环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该店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店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7日内按食品贮存要求完成食盐库房整改问题落实。
经查,2024年6月,通渭县平襄镇某调料副食批零店,贮存食盐和其他食品的库房内存放机动车,未设置挡鼠板,食盐等食品随地码放。
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经营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康乐县某经营部对正在销售的食盐产品未能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及此产品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被责令整改。此后,执法人员对以上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其仍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及产品其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遂对该经营部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