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中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王老太的偷菜行为是道德与法律均不宽容的行为,法院不能因为“谁受伤”就判“谁有理”,也不会因为“谁哭闹”就认定“谁有理”。司法不会让任何一个守法者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或过错买单,也不允许任何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
偷菜的老太姓王,今年73岁。2022年10月21日21时许,王老太潜入永川区松溉镇汽车站背后某菜园偷采香菜,不料被菜主黄某发现后喝止。眼见偷菜行为败露,王老太撒腿就跑,黄某持棍追赶,逃跑过程中王老太意外摔倒致伤。10月24日,王老太因伤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右肱骨大结节骨折,其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王老太认为黄某持棍对其进行追打,致使自己摔倒受伤,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黄某赔偿,但双方一直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底,王老太起诉至永川区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ms713生久锁家住重庆市永川区的一名老太潜入他人菜园偷菜,被菜主发现后撒腿就跑,菜主追赶过程中老太意外摔倒受伤住院,由此引发老太向菜主索赔8万余元的官司。近日,永川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驳回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老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五中法院。近日,重庆市五中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为人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应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发生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判断。本案中,黄某的制止、追赶行为与王老太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黄某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因情况紧迫可以实施紧急自助行为。本案中,王老太的行为涉嫌侵害黄某的财产权,黄某为防止事后无法举证和追索,致使自己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制止王老太偷菜并对其进行追赶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合理限度,属于合法的自助行为。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老太并未举示证据证明黄某曾经持棍追打,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老太住院的病历上也没有用棍击打致伤的伤情诊断,由此可见王老太的受伤与黄某的追赶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黄某采取的喊叫、追赶等行为并未超出一般人的合理预见范围,故判决驳回王老太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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