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兰香说,在这之后的十几年内,她几乎每年都会怀孕,每次怀上后,婆婆都会拉着她偷偷去做B超查胎儿性别,一旦发现是女孩就要流掉。多次刮宫、频繁的人流让她受到了生理和心理上的折磨。最后一次怀孕,她自觉身体不再遭得住,也不忍心再打掉一个活生生的孩子,生下小女儿。
当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有了冲突,一些像杨慧一样的人掉进了冲突的缝隙,却没有松手。8月,她获得了来之不易的补偿,尽管那是一份折中方案,她和村集体都作出了让步,至少,她知道,自己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了。
村里缺少力量变革,也少有外界力量推动村里进行变革。澎湃新闻记者电话咨询村所属县城的妇联时,工作人员回应近一年没接触过出嫁女的问题。对于县城妇联来说,开展工作也存在困难:人少、资金少。
在周兰香的内心世界里,她在杨家被对待的方式令她难过。前夫多年来不住在村里,要带新妻子、孩子过来分租地款,自己和孩子的份额就会减少,她朴素的世界观内接受不了。周兰香和杨慧在争取的不止是租地款,更是一口气。
他担心强制执法后的效果,“他们村上像这样的得有50多个,闺女出嫁了,户口在村里,还要地。给她钱不是多大事,但是后遗症太多了,这个情况的人多,群众要闹,要信访,对社会会带来很大的不稳定。”
判决之后,当时的村主任组织队里开会,他把判决书拿出来,和在场村民说,谁家同意给杨慧和孩子地租,就签字投票表决。会议上没有村民签字表决。
生下第一个女儿杨慧后,来自婆家的冷落和白眼接踵而至,“要是个男孩多好啊”、“赶紧给我生个宝贝孙子别耽搁”的话语围绕着她。
这些年来,杨慧找了街道信访部门。信访部主任说,重复在沟通,但村里的态度一直很强硬。5月,原村主任甚至将周兰香移出了村组信息群的群聊。
但他也想解决这个执行拖了很久的案子,恰逢北京的律师前来法院,他便问律师的建议,配合律师给事情相关方打电话,试图组织调解。
杨慧的生活和她的维权像两支藤蔓紧紧缠绕在一起。她曾“天真”地认为离了婚,村里就不会把她视为出嫁女,给她应有的权益,但没有用。维权的时间里,她不再打零工,一心想把权益争取到手,再好好找份稳定的工作,未料处处碰壁,这么过了两年。
村主任也觉得,“(法律)不根据实情,光判,满足了一个人,损害了大多数人的利益。”他担心满足了杨慧的情况,其他出嫁女也去争取,“这样村里的局面就乱套了,以后上访和上诉将接连不断。”末了,他坚持,“我们一直这么分配的,这个规矩不可能改变。”
何永辉愿意做出改变,源于一个朴素的观点:生男生女是自然规律。他先是在社区干部中讨论修订村规民约的可能性,关于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内容,大家争论了一轮又一轮。开完会,何永辉会和吵得厉害的人单独吃饭,私下劝。历经四十多次会议,2019年4月,新的村规民约在居民大会上表决通过。
另一名男性村民有女儿,他的女儿结婚了。不过,他说,“法律是(在)你们大城市,我们这是一些风俗”,边上另一户的女性村民接了话,“不讲法律。”
但这样的例子在目前还是少数。当法律的白纸黑字真实地进入乡村土壤时,在杨慧所在的村庄碰了壁。一个个失地女性,她们成了“送法下乡”过程中夹在缝隙里、权益缺少保障的人们,她们承受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
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负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项目的林丽霞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这种情况很常见,出嫁女的案件执行,一方面受到村里反对,一方面,很多法官没有强烈意愿去推动执行,结局是一次次的“执行难”。
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写过,“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
法官试图劝解杨慧和律师这一方。“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村里把钱打到父亲账户上,由家庭内部调整再分配。村里分配方案和钱都打出来了,没有可执行对象了。”
出月子没多久,周兰香再次有孕,此时生二胎要罚钱,考虑到杨方家的经济情况,当时有兄弟要娶媳妇有开支,婆婆让周兰香把孩子打了。周兰香挺着七、八个月的肚子去医院做了引产,引下一个男性胎儿。
村组钱款由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发放,分配方案由村里向街道办事处提交。村主任提交的分配方案中,没有这笔判决款。
又过了两年,杨慧的妹妹成年。也是这一年,村里统计人口增减来确认租地分配方案。村里群众代表认为,鉴于杨家的情况,父亲再娶了,还是给他们四口人的租地款,前后两个媳妇怎么分配由他们自己去协商。
父母两边的家庭人数都变多了,但是能分的份额没变。在2021年的土地租金分配中,村里将两份租地款划入父亲名下,两份给了母亲。杨慧和母亲不服,找村干部质疑此事,被告知杨慧结了婚,是出嫁女,没有租地款了。
她生产完尚处在恢复期,丈夫杨方要离家出走。她独自抚养孩子的那些年间,得知丈夫在内蒙古和另一个女人生了儿子。2011年,她想通过起诉离婚把杨方召回家来,但对方没有出现,法院公告缺席判了离婚。
杏彩·体育杨慧记得,她上小学那会儿,村里就挂着“生男生女都一样”的标语。但长大后结了婚,她被视作“出嫁女”,分不到村里村民所享有的租地款。
林丽霞记得在云南玉溪华宁县的城关社区,带领村民自主修订村规民约,纠错解决“出嫁女”权益问题的何永辉社区书记。任职期间,他思考如果许多纠纷是因为村规民约产生,修订村规民约是不是就能解决问题?
村委会辩称,“出嫁的闺女无论户籍在不在村里,户籍迁不迁走都不再分配村组队里的财产。队里20年来一直是这样处理的。外甥(指出嫁女的孩子)不得参与财产分配,整个村都是这样的方案,几十年来一直是这样的。”
两位律师觉得,如果继续像之前一样打官司,判赢了执行仍然困难。眼下,杨慧能获得的调解方案已是不错的选择。杨慧静静地听着律师为她做的分析,默默消化。
母亲周兰香生下第二个女儿、杨慧的妹妹后,不被婆家待见。据周兰香说,当时有“计划生育”政策,杨慧的父亲杨方担心要被节育,离开了村。
有法官对某基层法院2005-2009年未实际执行的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作简要分析后发现,该院未实际执行的占同类收案案件总量的百分比从2005年的82.76%上升至2009年的90.16%。当时这份调研提到此类案件的执行困境有:土地实体立法欠缺、执行程序立法欠缺、村规民约价值失衡、土地监管与分割措施不健全。
林丽霞和徐维华律师认同法官说的难点,她们尝试鼓励这位法官做些改变,像她们2009年和邢台中级人民法院合作时的那样。那时,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出嫁女案件的相关审理意见,法院内部做了培训,在村里做了交流、宣传,收效显著,一年之内此类纠纷案件下降了60%,执行也很顺畅,做到了零上访。
杨慧不服这个理由。她长期在村里生活,结婚也不离开村,孩子也在村里长大。她觉得自己和孩子都是村里成员,没有租地款是不公平的。
离婚后,周兰香和两个女儿的户口独立出来自成一户。每年去领租地款时是以杨方为户主的,周兰香说,自己多年来和村里讲,双方已单独立户,想分开钱款的名字,但遭到了拒绝。
这是一份折中的方案,相当于杨慧有了她的经济利益,只是还未能给她的孩子争取上。8月28日,在两位律师的陪同下,杨慧去法院,由信访部牵头,和街道工作人员签下调解协议,以后每年都分得三人份的租金,杨慧孩子的则根据村里未来情况来看,若其他出嫁女的孩子也能有经济利益了,杨慧的孩子一并获得,同时两份判决不再要求强制执行。
澎湃新闻记者走访时遇到一户家里一儿一女的人家,女儿又生了两个闺女。这户母亲告诉记者,自家为了出嫁女儿租地款的事,跑去县里办事处问过。县里说女儿户口在这,有份额,但村上的人不同意,就没分成。
眼下的村规中,媳妇可以分到地,女儿结婚就分不到,透露出浓重的“从夫居”底色,即女性要在婚后改变居住地。一方面,村民的养老需求难以通过女儿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如原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李慧英的观点,“完全转变的生活环境也使得农村女性难以积累政治资本,无法参与村庄政治生活并影响利益分配。”
再次和记者聊起生活时,杨慧说想再学学电脑,方便之后找工作。她说这话时,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车窗外的阳光透过云层斜斜地散下来,光有了形状。跳出两套规则之间的纠葛,她的生活有了另一种方向。
和村干部协商不通后,杨慧在网上留意到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帮助农村失地女性维权,她很快前去咨询。2022年,她起诉了村集体,要求对方补偿2021年自己的租金、2017-2021年孩子的租金。
杨慧申请了强制执行,未果。2023年她又起诉了,要求村组支付2022年度自己和孩子的租地款。这次开庭前,村主任召开了村民群众大会,让同意给杨慧母子钱的村民签名在右边,不同意的签在左边。到场签字了的村民都签在了左边。
这些年来,围绕相关问题有立法上的变化。今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此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效果尚是未知。
但事情在2017年有了转折。消失多年的杨方回了村,给新娶的妻子和儿子上户口,仍不住在村里。同年,25岁的杨慧生了一个孩子。两年后,杨慧招了上门夫婿。据她说,那时听时任的村主任讲,两女户若能招来上门夫婿,可以再分到租地款。据此,她丈夫迁来了户口,却没有分得这笔钱。
街道工作人员也没动力去做“吃螃蟹的人”,街道的包村干部在村委和杨慧之间组织了调解。他给周兰香和杨慧解释默认的村规民约,如果父母没有离婚,村里的“两女户”可以招上门女婿,女儿结婚仍有经济利益。但父母离了婚,这样的“两女户”,女儿结婚就分不到利益。他认为既然村规存在了,村民应该去理解和体谅。
于是,周兰香独自抚养两个女儿长大。杨慧高二那年,母亲供不起她读书,她辍学了。2011年,父母离婚,母女三人在这个村子里单独立了户,户口本上显示出那年周兰香和两个女儿的迁址信息。
但村里的这套说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根据杨慧母子的户口,认定他们具有村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引用了《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一条款与村规民约中的出嫁女不参与财产分配相矛盾。
两位律师认可这一调解方案,她们代理过不少农村失地妇女的案件,胜诉的少,能执行成功的更少。在林丽霞看来,执行困难一方面因为村里不配合,一方面法院没有强力推动执行。
执行庭法官是一名中年男性,他隔着一道桌子、操着浓重的方言告诉杨慧和律师:我去社区问过了,这个执行没钱。他脸上写着无奈,“村里干部不配合了,撂挑子不管了”。
她说,“你不公平啥办法?没有说理的地方,不公平那咋?又不是只有咱一家。”她说,“(村里)讨论不了,家家是这个样子。你给了(杨慧)俺肯定不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