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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8日,临城县政府作出《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补偿郝某魁各项财产合计613万余元。郝某魁对补偿金额不满,于2023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此后,临城县政府决定增加补偿款33万余元。
对于辩方观点,控方当庭表示,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能够说明到底是民事委托还是诈骗。涉案协议中可以看出被告人虚构了自己有完成请托事项的能力,这是被害人给其二百万元的根本原因。但被告人收到二百万元后并没有办理委托事项,没有实施找关系委托办事的行为。在案证据证实,2020年11月临城县委就确定了拆迁补偿数额,被告人在多次被追要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还了几个月利息。郝某魁一方没有放弃追要200万元,被告人到现在还没有给,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李某军的妻子赵女士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称,李某军原是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的干部,2019年退休。李某军退休后,在赵女士任法定代表人的石子厂工作。郝某魁的儿子郝某芝是临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辅警,经朋友介绍一起合作经营石子厂的其中一个车间。双方合作期间,郝某芝找李某军说他家面粉厂被强拆,赔偿标准比较低,因为李某军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便提出是否可以为郝某芝家多争取一些赔偿款。
李某军的辩护人认为,郝某芝委托李某军争取拆迁补偿款事务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纠纷为民事范畴,李某军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即使认为构成犯罪,也应当是挪用资金罪。
案件材料显示,郝某魁于2022年8月向临城县公安局报案。同年9月19日,临城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郝某魁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23日,李某军被临城警方刑事拘留。2024年11月5日,临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军涉嫌诈骗罪一案。
李某军在庭审中辩称,他没说过他和县领导关系好,没有打包票。他愿意还钱,只是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李某军的辩护人称,双方纠纷为民事范畴,李某军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临城县检察院指控,2018年,临城县政府将郝某魁的面粉厂拆除。因认为临城县政府确定的拆迁补偿标准过低,郝某魁多次找县、乡政府有关人员协商未果。2020年,李某军知道此事后,谎称其与临城县时任县委书记和时任县长关系不一般,能够为郝家多争取补偿款,但需要200万元送礼打点。后郝某芝与李某军签订《委托协议》。李某军收到该200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事务,且没有帮助郝家争取拆迁补偿款的任何实质行动。2020年11月下旬,郝某魁得知县委已经确定拆迁补偿款数额为600余万元后,多次催促李某军归还200万元,李某军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未予退还。
2020年6月17日,郝某芝与李某军签订《委托协议》。该协议显示,郝某芝委托李某军向临城县政府申请补偿款1400万元;如郝家最终获得的拆迁款超过1400万元,则超出部分归李某军所有;郝某芝先支付委托代理费200万元,此200万元在临城县政府支付补偿款后,所得补偿款减去1400万元之外,从超出部分扣除,多退少补;如郝家最终领取的拆迁款低于1400万元,李某军须将200万元委托代理费退回郝某芝。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邢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6日,临城县政府作出《关于对蓝天片区(东街村)改造一期工程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以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郝某魁在征收范围内有一处面粉加工厂。临城县政府未与郝某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也未就上述房产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4月18日,临城县政府将面粉加工厂拆除。郝某魁认为临城县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提起确认违法之诉,邢台中院判决确认临城县政府拆除郝某魁房屋的行为违法。临城县政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7月12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郝某魁提起行政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临城县政府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203万元,或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给予郝某魁置换房屋7132.94平方米并赔偿附属物损失、搬迁费、过渡费等共计280万元。
2019年11月28日,邢台中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责令临城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原告郝某魁的补偿安置职责,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郝某芝的证言称,他在和李某军聊天的时候提到了面粉厂补偿款没到位的情况,李某军表示这个事情要找县委书记和县长,其他人做不了主。李某军表示他和书记、县长的关系好,但不能空手去找人家,得准备钱。
新利18官网无法登陆检方指控,李某军谎称其与临城县时任县委书记和时任县长关系不一般,能够为被害人多争取补偿款,但需要200万元送礼打点。李某军收到200万元后全部用于个人事务,且没有帮助受害人争取拆迁补偿款的任何实质行动。被害人多次催促李某军归还200万元,李某军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未予退还。
赵女士称,因石子厂经营不景气,加上另欠有外债,李某军未能及时偿还200万元。后双方约定将200万元转化成借款。按照郝家的要求,李某军支付了半年的利息共计10.8万元。
李某军在庭审中称,他没说过他和县领导关系好,没有打包票;没有将全部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调研、咨询政策、支付司机工资等均有所支出;其自始至终愿意还钱,只是目前没有偿还能力。
检方认为,从相关证据看,被告人虚构了自己有完成请托事项的能力,这是被害人给其200万元的根本原因。但被告人收钱后并没有办理委托事项,没有实施找关系委托办事的行为,欠款至今未还,非法占有目的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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