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不同批次的产品中,消费者更倾向于购买日期最新的产品。生产日期标识显著会降低生产较早产品的竞争力。因此,不显著标注生产日期也是商家避免产品过期、防止增加成本的方式之一。
然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生产日期标识的大小做出了规定,却忽略了其颜色、区域、方式等。这为一些企业“钻空子”提供了机会。例如,一些企业会把生产日期标识打印在隐蔽的角落,或使用与包装相同的颜色标注生产日期,从而让生产日期标识“隐身”。
为了避免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公告对生产日期标识的位置、大小、打印技术、颜色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规范。例如,公告中明确,以白底黑字等背景颜色与日期颜色对比明显的形式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公告对生产日期标识利用颜色相近“隐身”做出明确规范,推进生产日期标识的规范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食品安全法》则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
事实上,在生产日期标注方面,我国早有明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日期标注做出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主要有三种标注方式。其中,“激光打印”和“钢印”较为牢固,“喷墨打印”则由于食品药品包装表面较为光滑很容易被抹除。易抹除的生产日期对食品安全造成很大隐患,不法分子可以轻易更改生产日期,让临期或过期的食品“改头换面”,重新流入市场。
一方面,产品包装生产和喷码生产日期并非同时完成。产品包装通过集中方式大量生产,而生产日期打印则在产品包装装配内容物之后完成。包装装配内容物会导致打印难度提升,想要做到定位打印,成本将会直线上升。现阶段,许多产品采用自动化包装,有时会出现包装位置摆放不正的情况,导致同一批次的产品生产日期标注位置不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企业提高成本。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签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不仅涉及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保护,也涉及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的保护。尤其是老年消费者,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生产日期标注存在的问题不仅是位置“跳跃”。透明瓶身配以透明生产日期,螺纹瓶盖上打印扭曲的生产日期……这些标注“考验”着消费者的眼力。“不光位置难找,看不太清,还很容易涂抹,手一擦就能弄掉。”消费者姚女士从冰箱拿出鸡蛋豆腐(热凝固蛋制品),在袋装包装上找了一圈,才发现侧面印有生产日期,用手一抹,生产日期就变得模糊不清。
如龙真人剧差评不断字号小、太模糊、藏得深……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消费者玩起“躲猫猫”,好不容易找到,显示的却是“见包装”“见瓶身”。生产日期标注问题如何解决?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鼓励食品企业优化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标识的公告》,推动企业积极整改。
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法治研究中心王青斌表示,标签是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一个窗口,做到显著标注其实并不难,而且《食品安全法》也有明确要求。企业之所以不是那么愿意清晰显著地标注生产日期等信息,可能是出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