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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短视频平台发布的探店视频,公开出现了小丽的肖像,但该视频并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小丽在被拍摄时已明确提出不同意被拍摄入镜,短视频平台仍然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
6t体育网开开心心到餐厅就餐,却遇到某平台拍摄打卡视频并“被入镜”,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在以下这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治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像小丽这样因他人拍视频时“被入镜”,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后引发的法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不管是探店拍摄,还是街采等,视频拍摄者应当对路人的镜头采集进行妥善处理。”本案承办法官王文兵提醒,视频拍摄者要遵循“合理使用”原则,依法保护他人肖像权。一旦构成侵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
几个月后,小丽的朋友告诉她:“在短视频平台上我看到你的就餐视频,已经有好多播放量。”小丽赶紧上网查看,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该视频点击量已近千,且还在线上持续播放。“当时已明确拒绝拍摄,怎么还出现在视频里呢!”小丽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却遭到拒绝。随后,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汉阳区法院,要求其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本案中,短视频平台拍摄的探店视频经过不特定对象的点击、收藏、转发,使小丽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鉴于该视频的点击量及转发量并未达到较大规模,且在诉讼过程中,短视频平台删除了相关视频,停止侵害。最终,经汉阳区法院调解,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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