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涡阳县法院认为,原告建设的涡北码头因违反国家环保政策被列为关闭取缔对象,其未按要求自行拆除,天静宫街道办事处联合涡阳县水利局、城管行政执法局对其实施强制拆除,是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因公共利益而关闭退出的直接损失方,有权利主张公平合理的补偿。
2021年3月,王凤景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翠侠公司及其涡阳分公司,起诉涡阳县水利局(原水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天静宫街道办事处,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码头损失3000万元。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其委托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范围包括涡北码头被强拆的房屋、基建、自修路及设备等资产,2018年7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633万余元。
行政诉讼先后进行了两个“回合”:首先是确认强拆违法之诉,然后是行政赔偿之诉。第一回合,经过涡阳县法院、亳州市中院4次审理,强拆码头的行政行为被确认程序违法;第二回合,经过两级法院6次审理,涡阳县水利局等三家单位被要求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澎湃新闻注意到,这起强拆赔偿纠纷的多轮判决中,判决结果经历了一审责令被告“作出处理意见”,二审维持;一审责令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二审维持;一审支持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二审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等。为何经历反复审判后纠纷仍未平息?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政府机关如何依法行政维护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如何发挥作为定纷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值得深思。
王凤景提供的文件显示,涡北码头工程的防洪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分别经过涡阳县水利、环保部门的审批。该码头为500吨级以下小型码头,以煤炭出口为主。
涡阳县法院又对案件进行了审理。该院认为,此前的判决已确认三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而三被告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亳州市中院认为,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而在一审期间,涡阳县水利局等三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未对实际损失及酌情损失的比例予以举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南宫·ng体育2018年,王凤景在亳州市涡阳县投资建设的煤炭码头,因环保问题被强制拆除。此后他起诉了涡阳县水利、城管、街道办等三家单位,打起了行政诉讼。
码头被强拆后,王凤景提起了行政诉讼。他以上海翠侠公司及其涡阳分公司的名义,起诉涡阳县水务局、涡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天静宫街道办事处,请求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码头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恢复码头原状。
这一次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载明:王凤景提出的码头转让费、护坡工程等费用不在资产评估报告内,且一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暂无法作出决定,待王凤景补充提供充分证据后再作决定。
2024年4月,亳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三单位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责令涡阳县水利局等三单位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2024年7月,涡阳县水利局等三单位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王凤景203万余元——与此前被法院撤销的赔偿决定书在赔偿金额上一致。
2023年1月,涡阳县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三被告的处理意见、决定,责令其对强拆码头的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该决定书显示,根据信访评议结果,涡北码头实际拆除部分纳入补偿范围,配套设施则酌情纳入;码头直接拆除损失初步计算为265万余元,因王凤景提交的评估报告未经相关部门签字认可,且涉案码头未取得土地审批和港口经营许可,故这部分损失由三单位承担48%赔偿责任;可以酌情考虑的损失(配套设施)初步计算为200万余元,由三单位承担38%赔偿责任。
当年10月,涡阳县水利局对此事作出“处理意见”:因涡北码头没有就合法财产部分进行举证,进行补偿尚不具备可操作性;天静宫街道办事处的“处理意见”是:直接损失数额未能明确,导致三单位无法协商。
2018年6月,涡阳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向涡北街道(后改名为天静宫街道)办事处下发环保督察问题交办单,要求整改的范围包括涡北码头——扬尘、噪声大、污染环境。
2024年9月下旬,涡阳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评议会,对王凤景信访事项评议后形成意见:承办单位应进一步核实,还原事实,依法依规处理,保障信访人的合理诉求。
围绕赔偿诉求,涡阳县水利局等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损失金额过高,明显与事实不符;涉案码头的建设没有履行法定许可程序,系违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
诉讼之外,王凤景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9月下旬,针对王凤景的诉求,涡阳县召开了“王凤景信访事项”评议会。近日,涡阳县水利局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目前正在“加快处理”此事。
一审裁定后,原告上诉。2019年11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该院指出,上诉人认为强拆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案依法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涡阳县法院继续审理。
此案另一被告——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则直接对上海翠侠公司作出了“不予补偿决定”:“鉴于涉案码头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您未能证实存在拆除行为给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事实,以及拆除行为与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我局经研究决定不予补偿。”
原告表示,建设涡北码头经过招商引资且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三被告强拆没有履行任何程序性措施;被告方则称,其强制措施属于环保政策行为,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且涡北码头的工程建设方案未报批,原告主张的权益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环保督察风暴中对产能落后企业进行拆除是为了执行国家政策,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018年10月,涡阳县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涡阳县法院认为,三被告对原告的码头实施强制拆除,未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催告、决定、公告,剥夺了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年过六旬的王凤景是涡阳县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到上海闯荡,后来他创立上海翠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翠侠公司”),做起了货运码头生意。
2017年12月,涡阳县水务局向王凤景下达限期拆除涡北码头的通知: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修建码头,违反水法、防洪法的相关规定。
2018年7月2日,涡阳县天静宫街道办事处、县水务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相关人员根据环保督察要求,对涡北码头进行了强制拆除。
10月28日,王凤景告诉澎湃新闻,数日前他参加了县里再次召开的信访事项评议会,会上讨论了他提出的事项,包括被拆码头未评估资产的损失如何赔偿。
2010年,王凤景经团涡阳县委招商引资,决定回家乡投资建设涡阳县“涡北码头”。《引资协议书》显示,翠侠公司投资1000万元,分三期建设码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