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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官方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4月4日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布的数据了解到,目前,海南省约有300万灵活就业群体。《办法》显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所在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种方式缴存。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时表示,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2021年开始住建部陆续在重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海南省虽然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业务,但存在制度支撑不够、社会知晓率不高、覆盖灵活就业人群不广等问题。
《办法》还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应采用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或约定提取方式。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灵活就业人员在海南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先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再由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职工缴存;职工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的问题,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在政策解读时表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办理流程、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与单位职工一致。
提取政策上,《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只有符合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退休、死亡等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实施后,除可按实施前情形提取外,在海南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澎湃新闻注意到,《办法》中的新规与海南省原来的政策在贷款政策、提取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其中贷款政策上,《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的条件。
澎湃新闻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的信息了解到,《办法》施行后,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海南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使用业务。
对于“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所在市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具体上下限参照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每年发布的缴存基数范围。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中国体育频道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4月3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称,《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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