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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原告是一家出售轻食的餐饮店,被告是这家店的前员工刘先生。2023年9月,离职10天后,刘先生在某社交平台上发布笔记,称该轻食店食品卫生问题严重,并在笔记中发表了“比我农村老家的猪圈都恶心”“我养的狗子住的环境都比这小作坊环境强十倍”“内在实则一坨狗屎”等言论。该笔记点赞量1300多,评论量300多。餐饮店认为投诉严重失实,经投诉,平台下架了这篇笔记。但餐饮店认为该笔记夸大事实、损害了店家利益,将发表者刘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公开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32000元。
该起案件办结后,为从根源上治理此类纠纷问题,法官特地走访华东政法大学。通过商讨研究,法官和专家一致认为,在自媒体发达的时代背景下,民众在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负责内容发布的平台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审核责任。
1号站娱乐平台登录从轻食店离职10天后,刘先生在社交平台上发笔记举报该轻食店存在卫生问题,称其“比猪圈都恶心”。轻食店认为该笔记夸大事实、损害了店家利益,遂将刘先生诉至法院。
为此,上海长宁法院向上述案件所涉的社交平台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平台应当设置更为细致的审核分层体系,既要保护广大民众的监督权、知情权,也要防范企业名誉受到非法侵害,以此营造更加良性互动的网络社交生态。
而被告方刘先生则表示,“食材是放在垃圾桶里,那个垃圾桶是湿垃圾桶,里面是肮脏不堪的”,自己只是在基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依法合理行使消费者的监督权、批评权,通过网络平台对大众密切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舆论监督。
法院经酌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就舆论监督中的不当用词向原告道歉,并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0元。而对于原告提出的因为帖子造成的营业额受损,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果关系,法院没有支持。
上海长宁法院经审理认定,该笔记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言论,属于合法行使举报权和舆论监督权,不构成侵权。但是,被告的“比我农村老家的猪圈都恶心”“内在实则一坨狗屎”等个别言论存在侮辱、贬损原告名誉的过激表述,容易引发公众的不适联想。相关表述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合理范畴,构成名誉侵权,被告需就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该帖究竟属于舆论监督还是夸大诽谤?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帖子内容的真实性是关键。法庭上,法官对于该帖全篇的措辞和涉及的内容逐一质证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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