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查询了权威文献以及世卫组织《WHO(2019)消化系统肿瘤分类》等发现,神经内分泌肿瘤曾经作为“类癌”病症处理。随着医学研究的深入,神经内分泌肿瘤作为恶性肿瘤已经成为医学共识。另外,超声检查结果也显示,李先生的肿瘤已经具有恶性肿瘤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的特点。
记者随机查阅了8家保险公司共10种保障范围较广的互联网重疾险条款,发现小小所患的“肝豆状核变性”都在重度疾病的保障范围内。其中5款产品与小小投保的保险一样,要求同时满足肝脏活检等全部4项条件;另外4款产品的限定条件虽看起来相对“宽松”,但“通过肝脏活检结果确定诊断”也是必须满足的条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我们希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尤其是对重疾险项下疾病的约定,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能紧跟医学最新实践的脚步,更及时地更新行业标准和保险理赔条款,根据新发现、新认识的重大疾病以及新的疾病诊断方式进行调整,使保险条款约定更贴近实际。”刘茜倩法官说,医学研究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很难要求保险行业一次性全部修正到位,但至少在实践中发现了与医疗发展不相符的情况时,应该及时完善相关条款和理赔条件,以适应社会需求,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保险合同保障的是严重肝豆状核变性,需要同时满足“典型症状”“角膜色素环”“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这四个条件,但小小一没有角膜色素环,二未经肝脏活检,说明没有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理赔的严重程度,不符合保险赔付条件。
事实上,在医院就诊期间,小小已经进行了微量元素检测,尿铜含量是正常参考值的十倍之多。此外,基因检测报告也显示,小小的基因存在致病变异导致的肝豆状核变性。患病的诊断是非常明确的。
去年7月,4岁女孩小小(化名)身体不舒服,家长带她到北京一家知名医院就诊。经诊断,小小被确诊为肝豆状核变性。医生表示,这是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需要及早治疗和终身治疗,否则会出现严重的肝脏或神经系统损害,病死率比一般人群高出6%左右。女孩的母亲汪女士赶紧为女儿办理了住院手续。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小小终于出院,但仍需持续服药。
法院判决中还特别指出,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在《WHO(2019)消化系统肿瘤分类》中将神经内分泌肿瘤确认为恶性肿瘤,该权威标准被我国医学借鉴和采用,保险公司理赔的疾病范围,应当符合疾病分类的最新标准。
“虽然看上去保险公司的拒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但当保险条款明显不符合通行医学标准时,法院就会根据客观事实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刘茜倩法官说。
记者注意到,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曾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因医学临床诊断标准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又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病种数量,根据最新医学实践,放宽了部分疾病的赔付条件,对恶性肿瘤等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等。例如部分甲状腺癌因为临床治愈率较高,患者生存时间长,《规范》在修订时,已经把轻度的甲状腺癌等排除出重度疾病保障范围,各保险公司也都随之对保险合同进行了新的修改。这也反映出,保险行业有能力掌握医学发展趋势,并更新保险范围和理赔条件。
记者在2022年版《肝豆状核变性诊疗指南》中看到,肝豆状核变性的诊断流程中,小小确诊疾病所采用的基因检测方式优先于肝脏活检。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可以确诊,肝脏活检并非必需。
当事人李先生2019年前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险,其中,恶性肿瘤排在重大疾病保障中的第一类。两年前,他被确诊了神经内分泌肿瘤,超声检查结果显示已经“累及黏膜层至黏膜下层”。在进行手术治疗后,李先生以患恶性肿瘤为由申请理赔,没想到却遭拒绝。
“跟上医学发展趋势不仅是行业监管要求,更是保险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和必然选择。”刘茜倩法官说,医学的发展让以前不明原因的症状逐渐获得明确的认识及定性,技术进步也使得人们可以采用无痛、无创的方式来确诊疾病,如果保险合同理赔设定跟不上这些变化,一方面会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影响保险公司合同条款的效力,损害保险行业形象。
也就是说,肝脏活检和角膜色素环都是诊断该疾病的方式,在能够通过基因检测等方式确诊的情况下,切肝活检这种有创检查根本没有必要。
出院后,汪女士翻阅曾为女儿购买的一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发现小小所患疾病就在保障范围内。可当汪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
此案承办法官刘茜倩介绍,肝豆状核变性可以造成急性肝衰竭、角膜色素环、溶血、肾脏损伤、神经系统损害等后果,病死率也高于一般人群,多数需要终身治疗,从一般人的理解看,该病已达到重大疾病的程度。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是,保险合同所依据的疾病国际统计分类标准中,并没有将李先生所患的神经内分泌肿瘤归于恶性肿瘤。所以,赔不了。
小小就诊的医院出具了一份说明:首先,角膜色素环并非衡量病情严重程度的指标。第二,肝活检为有创性检查,如非必需并非一定要做。小小经基因检测,再结合肝功能、尿铜等指标,诊断明确,因此没有进行肝活检检查。
按照保险公司的意思,如果小小想要获得理赔,还必须经过肝脏活检。小小的家长无法接受:“孩子做了这么多检查,医院也给了明确诊断,保险公司要求年幼的孩子必须切肝活检才能理赔,造成二次伤害,这既不公平也不合理!”
九游会在线官网登录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9月22日中午11时许,北京海淀区甘家口街道一小区院内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到场处置,无人员伤亡。电动自行车起火后引燃了所停放的凉亭。新京报记者 彭镜陶 摄9月23日上午,新京报记者在起火现场看到,因电动自行车起火蔓延导致院内凉亭已经被烧得黑黢黢的,旁边的树也有被火烧的痕迹,周边仍拉着警戒线。小区一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22日中午她刚好路过小区门口,发现院内着火了,“中间还发生了电池爆炸,不时有噼里啪啦的声音,空气都变热了”。另一居民表示,当时还闻到了刺鼻的味道,“不一会儿消防员就赶来灭火了。”居民们告诉新京报记者,平时他们都将自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专用车棚中,车棚中设有充电桩,但有些人图离家近方便,会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院内凉亭里,“幸好在室外啊,这要是推到楼里着了,那就太危险了。”小区居民丛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会特意购买、使用品牌电动自行车,“之前的电动车已经使用了三年多,我估计电池可能老化了,就换了一辆新的,要是不换起火了可怎么弄?”他还表示,平时在集中充电的充电桩充电,充满后及时拔掉插头,避免过充,“充完电随手就将电动自行车推走,给别的车充电倒地方。”如果他看到有人拎着电池或推着电动车进楼,也会阻止。小区车棚内正在充电的电动自行车。 新京报记者 彭镜陶 摄海淀区消防救援局首体南路消防救援站站长郑新伟介绍,当天消防救援人员赶到起火现场后看到,火势处于猛烈燃烧阶段,伴有电动自行车电池爆炸的声音。消防救援人员迅速扑灭明火,并对其他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行转移、降温。甘家口街道平安建设办公室副主任高丽丽表示,该小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100辆左右,小区内有四个装有充电桩的车棚,以及一个充电柜,同时能够供50辆电动自行车充电。她也提到,平时虽然会在小区里张贴有关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提示,鼓励居民们互相监督提醒,使用室外的集中充电设施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但仍存在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的现象。 高丽丽说,接下来街道会尽力挖掘空间,增加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场所,在已有的电动车棚内设置防火分隔,放置灭火器材,尽量降低火灾损失。 消防部门提醒市民:请按照使用说明在户外集中充电场所规范操作充电,切勿将电动自行车电池携带进楼入户;平时要关注电动自行车电池的状态,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如剧烈撞击或穿透电动自行车电池也可能使电池起火;各单位应落实《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编辑 甘浩校对 贾宁4岁女孩患上了肝豆状核变性——一种遗传性铜代谢障碍疾病,病死率较高且需终身治疗。但当家长拿着医院确诊报告申请重大疾病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孩子未经肝脏活检等没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程度,不予理赔。记者调查发现,重大疾病险中的一些理赔设定存在落后于医学发展的现实问题。法官建议,保险行业应及时修改、更新保险条款中关于疾病的确诊方式和理赔条件的约定,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小小已经通过基因检测等方式确诊,无需使用肝脏活检的有创伤方式进行确诊。肝脏活检等确诊方式,也并非衡量疾病严重程度的标准,保险公司将其限定为理赔条件明显不合理。”刘法官说。
法院认为,李先生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恶性肿瘤的定义,不能因保险合同援引的疾病分类标准中未明确包含神经内分泌肿瘤,就否定其属于恶性肿瘤。而且,保险合同列明了几种不属于恶性肿瘤、不予理赔的疾病,也不包含神经内分泌肿瘤。因此,李先生理应获得保险赔付。
此外,法官也提醒被保险人,对于自认为不合理的拒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保险条款约定,也需要从维权开始,通过司法裁判逐步推进行业改变。本报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