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孝诚认为,重庆轨道集团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浏览量并不高。如2022年10月17日发布的文章,浏览量不足3000,与每日数百万客流量相比,无法认定“多次向广大乘客告知”。
2023年12月,《杭州地铁票务规则》在更新版中注明:乘客进闸后10分钟内取消乘车的,出闸前需主动至进闸站客服中心办理,超过10分钟的不予受理。
韦孝诚诉称,面对客流量大、纵横交错的地铁线,发生乘客走错路、进错站、上厕所、利用地铁口借路的情形十分常见,属于乘客正常需求,重庆轨道集团对此类情形不应收费。
在车上的韦孝诚越想越觉得不对:两人就因为出来上厕所,一站地铁没坐,就被扣了4元(每人2元)。“我们花了钱,却没有享受到地铁公司提供的相应服务。”韦孝诚说,在车上,两人搜索了相关资料,得知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罗雨洁此前曾因类似的缘由起诉过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仅拿回了3元车费,还促使上海地铁出台新规后,决定“依葫芦画瓢”。
在回答审判长询问张贴告示时间时,重庆轨道集团称,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后,为了防止广大乘客未注意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等其他渠道发布的同站进出规则,该公司安排在全市所有站点的收票窗口进行张贴,以便乘客退票时第一时间知晓该政策。
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中,重庆轨道集团提交在各车站内张贴公告的照片,以证明该公司已经在全市全部车站均粘贴公告并播放广播,告知广大乘客,“自您进入车站付费区起,10分钟内需要取消乘车,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为您办理免费出站,感谢您的配合”,充分履行了告知乘客的义务。
2023年11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罗雨洁提起诉讼后,上海地铁公布新版《上海市轨道交通票务处理规则》,明确乘客进站10分钟内取消乘车的,出站前需主动至本站服务中心办理;超过10分钟或非本站进站不予受理。
对于焦点一,韦孝诚认为两被告收取2元票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返还。通卡公司认为,该方仅是票款清分结算机构,已根据轨道交通票务规则将案涉票款结算支付给重庆轨道集团,该方与诉争关系无关,无退款责任;重庆轨道集团认为,原告在明知可以寻求工作人员帮助的情况下,出站后未向工作人员核实行程要求退费,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其主张不应获得支持。
11月12日,记者前往重庆轨道交通6号线高义口站探访发现,该站内的人工售票窗口的确张贴了前述提示。该站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提示已经张贴有好几个月了,“夏天的时候就贴了,那时候有市民到地铁站乘凉,偶尔进站上个厕所,怕有的市民不知道这个情况,就张贴到醒目位置提醒一下”。
对于韦孝诚的诉讼请求,重庆轨道集团答辩称,重庆城区轨道交通的票价为政府定价,定价部门为重庆市物价局。轨道集团关于起步价2元[0-6公里(含)]的票价规则系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通知文件制定。原告对该政府定价提出的异议,应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规定,向重庆市物价局提出建议,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请求确认政府定价无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裁定驳回起诉。
11月8日,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重庆轨道集团答辩称,该公司已经多次向广大乘客告知,在乘客因个人原因需立即取消行程情况下,其可联系工作人员操作不予扣费。该公司制定的票务规则没有问题,原告出站后未向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核实或要求退费,是放弃自己权利,提起诉讼系浪费司法资源。
韦孝诚说,他先给支付宝客服打了电话说明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进入付费区就要收费”。他和刘宴均商量后,决定起诉通卡公司和重庆轨道集团,请求返还2元乘车费,并判定“0公里票价2元”条款无效。
西甲买球网址毕业前夕,因进地铁站后需要出站找厕所而未乘车,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20级学生韦孝诚和同学刘宴均各被收取2元车费。两人认为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轨道集团)不该收取这2元车费,该公司制定的票务规则存在问题,遂将重庆城市通卡支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通卡公司)和重庆轨道集团起诉至法院。
2024年5月14日,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消息:为方便乘客在地铁站过街、使用卫生间,缓解走错路、出错口的不便,天津地铁推出“同站进出”服务。乘客进闸10分钟内未乘车,可于出闸扣费前至同站客服中心人工办理免费出闸,出闸已扣费或单程票已回收不予受理。
据韦孝诚介绍,合议庭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有权要求通卡公司返还2元票款;二、原告要求判令“0公里票价2元”条款在本案城市交通运输合同关系中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
谈及起诉的初衷,韦孝诚表示,提起诉讼所花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远超出2元,他希望重庆轨道集团能修改计费规则,真正实现同站进出一定时间内免费,而非以容易被忽略的公告形式确定这一权利。
重庆轨道集团认为,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即使上海地铁已颁布相关规定,但是仍然需要由乘客前往人工窗口办理。这是因为乘客短时间出站可能存在多种因素,不排除乘客存在实际使用了运输服务但“逃票”的行为,因此也需要工作人员对乘客短时间进出站的原因进行核实后操作退费。原告明知这一情况,但是在出站后未向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核实或要求退费,属于对其权利的放弃。更何况,司法手段作为当事人的最终救济,不应被滥用,本案原告在未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动辄即要求确认政府定价行为无效,显然属于滥用司法资源,其行为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庭审中,韦孝诚解释称,其5月28日在嘉州路站乘车时,站内没有任何关于短暂进站未乘车后出站的处理方式告知,当时情况下无法获知“只能通过向现场工作人员核实行程”这一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出站后他已积极采取拨打客服电话反馈情况的方式行使权利。
庭审中,重庆轨道集团将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轨道交通同站进出未乘车要收费?这些票务知识你需要知道》(2022年10月17日发布)《不要在车站内逗留太久,否则……》等文章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澎湃新闻注意到,这些文章在回答“买票进站未乘车费用可否退?”这一问题时,给出的答案为:轨道交通车站以闸机为界限,分为付费区和非付费区,乘客刷卡、扫码入闸进入车站付费区,出闸时系统自动收取车程费,单程票由闸机回收。乘客进入付费区后若因自身原因需立即取消本次行程,可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工作人员会根据相关政策进行核实处理。
韦孝诚在起诉状写道,在不到3分钟的时间内,其未享受重庆轨道集团的客运服务,但通卡公司对其进行了2元的乘车扣费,依据是重庆轨道集团制定的《重庆交通票务规则》(2019年修订)第二条中的“起步价2元[0-6公里(含)]”条款。其认为通卡公司的扣费行为不合理,且“0公里票价2元”条款无效。
11月8日,韦孝诚与通卡公司、重庆轨道集团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在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韦孝诚出庭,通卡公司、重庆轨道集团法定代表人未出庭应诉,通卡公司员工出庭、重庆轨道集团委托律师出庭。
此外,就原告主张的“起步价2元[0-6公里(含)]”票务规则,综合票务规则内容,对于乘客未乘坐地铁使用轨道集团交通运输服务的(即0公里),并不收取2元票价。重庆轨道集团已经多次向广大乘客告知,在乘客因个人原因需立即取消行程情况下,可联系工作人员操作不予扣费,轨道集团也为此种情形推出便民卡等服务为乘客提供便利。因此该票务规则并没有免除或减轻轨道集团的责任,并不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原告主张没有任何依据,应予驳回。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称述、举证质证、当庭辩论,合议庭认为该案事实基本清楚。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庭后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日宣判。截至发稿前,法院尚未组织庭后调解。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2023年,华东政法大学学生罗雨洁穿行地铁站被扣3元车费。罗雨洁起诉后,上海地铁公司发布了新版的票务处理规则,明确乘客进站10分钟内取消乘车的,出站前可主动至本站服务中心办理。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称述、举证质证、当庭辩论,合议庭认为该案事实基本清楚。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庭后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该案将择日宣判。
2023年6月,《苏州轨道交通票务规则》在更新版中明确:乘客进站10分钟内取消乘车的,出站前需主动至本站客服中心办理免费更新或者退票业务;超过10分钟或非本站进站不予受理。
对于焦点二,韦孝诚认为,重庆轨道集团在执行物价部门定价时,将本应当是“乘客实际乘车不超过6公里时应收取两元起步价”的票务规则,扭曲成“乘客一旦进入闸机即需支付最低票价2元”的收费模式,重庆轨道集团应该实行同站进出限时自动免费的政策而无需人工处理。重庆轨道集团则认为,该公司的票务规则是完全根据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而制定,并不存在任何扭曲和更改票价政府指定的相关规定,否则物价部门将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对于乘客非基于使用运输服务目的进入轨道站区的行为,该公司也已经充分考虑到该种情况,无论是历史以来的实践操作,还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张贴公告等方式,使得乘客知晓这一规定,充分保障了少数的非乘坐轨道交通的市民的需求,对于非乘坐轨道交通的规则,不应当规定在票价政策中。
2024年4月,北京地铁在乘客临时有需求在同一站点进出时,购临时票卡退费的处理方式简单便捷。无论乘客是否手持临时票卡,退费流程都可以在3分钟以内办妥,过程中没有遇到任何阻碍。
韦孝诚告诉澎湃新闻,他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20级学生,已于今年6月底毕业。韦孝诚说,今年5月28日,他和同学刘宴均使用手机支付宝刷二维码进入重庆轨道交通3号线嘉州路站,进入闸机后,韦孝诚想上厕所,但该站不同于其他的地铁站,厕所未设置在乘车层,而是在进站层。如果想上厕所,必须先出站。于是,两人一共扫码出站。上完厕所后又重新进站乘坐3号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