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暂行办法》规定,网约房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审慎包容、行业指导、属地管理、多方共治、健康发展的原则,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从事网约房经营的企业、自然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当包含“住宿服务”。网约房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bc视讯登录为促进网约房规范管理,防范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网约房行业良性发展,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起草了《大理市网约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拟以大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施行。5月29日,大理市政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其官网公开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征求意见时间一共30天,为6月1日至6月30日。
《暂行办法》称,办法所称的网约房,是指以经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渠道为主要方式向社会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依托电子支付等环节完成交易,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租用的非旅馆业住宿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日租房、短租房、网租房、自住公寓、酒店式公寓等。大理市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及时登记和查验核实入住人员的身份信息,严格落实住宿旅客信息登记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身份不明、拒绝配合身份核验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
网约房经营者应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和云南省公安厅统一提供的身份信息登记系统,对网约房的基本情况、房屋所有权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等信息进行申报,依法履行客户身份查验、信息登记等义务。
《暂行办法》规定,商业用途的商品房,以及将住宅用途的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的房屋,可以用于网约房经营。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由利害关系人同意。
以下六种情形的房屋不可用于网约房经营:非商业用途的商品房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房屋所有权属不明晰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屋租赁的;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结构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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