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看我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如此规定,正是考虑到旅游活动带有风险,需要加强活动组织,确保人身安全。再看李某组织户外活动,长期在网上“组群”,并收取一定费用,虽无旅行社之“名”,却有旅行社之“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电竞app对于自助游活动,让人们印象最深刻的就是AA制了。人们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既轻松、简单又省钱,故而自助游也被称作是“不受商业的蒙蔽和束缚的旅行”。活动的组织者也能起到“桥梁”作用,为什么在这起纠纷中,成员发生了人身意外,组织者李某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从实质来讲,李某行为属于未经许可违规经营旅游业务。判断户外活动为AA制和商业经营,最根本就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纯粹的AA制,组织者不仅要负责制定行程、问题答疑、活动实施等,还需要和其他成员一起共担费用。尽管组织者李某也提到,“活动全部为AA制非营利性质,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活动开支,绝大部分情况下是亏钱的”,但问题在于,这种活动既然为“非营利”“公益”,为何不事先向成员说明?而组织者收取费用,也是“个人作主”“随心支配”,很明显与一般意义上的AA制存在区别。
令人向往的自助游,除了“诗和远方”,还有暗藏的安全隐患。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应当得到最有力的维护。作为自助游的组织者,要看清活动的风险,履行应尽的义务,当好保驾护航的“安全员”。从近年来涉户外活动纠纷案判决结果看,组织者固然有因为AA制被免责的,也有不少因为实际从事商业经营而被判担责的,上述案例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