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认为,被告踢狗的行为是有过错的,所以她要求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宠物狗的治疗费共计6万多元。除此以外,原告还提出,要求对方向自己道歉。
刘女士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了被咬伤的相应赔偿。她本以为事情到此就结束了,没想到的是,犬主人又提起诉讼,反倒向她索赔6万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本案原告王女士陈述自己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因为这个事她的精神受到了冲击,很焦虑、长期睡不着觉,导致原有的一些基础病加重,就住院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士对自家的狗看管不力,致使小狗主动攻击刘女士,虽然现有证据并未直接显示小狗咬了刘女士,但是结合医院诊断、伤口照片、电梯录像和双方陈述等证据,法院可以推定是被告的狗咬了原告,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电梯门打开以后,王女士说有狗,劝刘女士不要坐这趟电梯。但是刘女士比较着急要上班,就进了电梯。之后这小狗就绕到刘女士的身后,咬了她的小腿,刘女士这时把狗踢开了。
让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下事发经过。电梯下行到10层的时候,王女士牵着自己的两条宠物狗上了电梯,电梯里并没有其他人。当电梯下行到6层时,门打开,刘女士准备进来。王女士先是挡了一下,并对刘女士说了什么。之后,刘女士走进了电梯。就在这时,王女士的一只狗跑向了刘女士,刘女士将狗一脚踢开。
app下载入口去年年初,家住北京房山的刘女士搭乘电梯下楼的时候,被同楼居民王女士牵着的宠物狗咬伤了。令她没有想到的是,这次意外竟让她经历了两起官司。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刘女士告诉对方,自己被她的狗咬伤了,腿上还留下了一个青紫的伤口,但是王女士并不这么认为。刘女士到医院检查,她的伤被诊断为“右侧小腿犬咬伤”,医生建议她“休息三天,门诊复查”。刘女士打了狂犬疫苗,并自己支付了医药费。
原告王女士还提到,小狗就像自己的孩子一样,与被告在电梯内发生争执,自己的狗还被对方踢飞,这些事情让她精神受到打击,最终导致病发住院。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还提出,当电梯门打开时,自己曾建议被告乘坐下一趟电梯,对方不听才导致了事件的发生。对此,法官表示,原告的这一说法并不合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携犬乘坐电梯的,养犬人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
事发小区楼道内的公共场所视频画面显示,早上7点多,刘女士正在等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刘女士刚准备进去,却停顿了一下。随后,她再一次走进电梯间。几秒钟后,刘女士扶着自己的小腿退了出来,而在她旁边同样等着下楼的另一名住户也没有进去。这是发生了什么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双方也报了警,报警以后刘女士也去医院打了疫苗,疫苗的费用和医疗费警察也调解过,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刘女士被咬之后,对这种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或者说防卫,是对自己正当权利的保护,她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 阮小英:因为报警了,是有验伤的,刘女士的小腿上有一个青紫的伤口,所以案子里面也认定了小狗咬到了刘女士的事实。
法院认为,从事发过程的视频来看,被告刘女士只是对狗实施了一次踢开的行为,并没有明显击打、重踹的特征,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被告并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