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案发至今已有10个月,被害人古某明仍在ICU,处于昏迷状态。古某明的家人担心,虽然古某明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重伤一级,但一旦古某明离开ICU,就有生命危险。
此外,古某威在与古某明肢体冲突中将被害人抱摔在地后,仍用脚踩踏被害人古某明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重要部位,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今年4月1日,古某威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在五华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古某明的家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古某威是累犯,且无认罪、悔罪表现,未积极主动赔偿经济损失,应从重惩处;古某威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一直辩解称其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认罪悔罪,不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而古某威辩解称,其也被古某明打伤,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8月14日,古某威先在古某活家吃饭,大概喝了二两白酒,后三次前往古某明家,与古某明发生争执,最后将其打伤。
案件材料显示,2023年8月24日,古某威家属通过当地政府向古某明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该款由当地镇政府直接转入古某明的医疗账户内。张女士表示,案发后,古某威家属曾拿来2万元,他们当时拒收了。至今,双方未就此事进行过沟通,对方也未道歉过。
五华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当天,古某威虽然擅自闯入被害人家中,但其未携带任何伤害性、致命性的作案工具,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拿起家中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而引发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被害人腰部、胸部、颈部、头部,造成被害人重伤一级,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综上,古某威对被害人故意伤害的行为不符合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的情形,并不能以此认定其对被害人实施的故意伤害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4、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另一邻居古某活有涉嫌犯罪行为。经查,虽然案发前被害人古某明与邻居古某活因道路问题发生过纠纷,案发之前被告人古某威也曾去过古某活家中,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实事发前古某活有和古某威商谋伤害古某明的意思表示,古某活也未实施过伤害古某明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古某活有涉嫌犯罪的行为。
事发后,古某明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抢救。与此同时,古某明的家属报警。两天后,五华县公安局决定对古某威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
古某明家的后面是古某威家,其于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2015年9月,古某威犯危险驾驶罪被五华县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10日,并处罚金3000元。
体育平台app因道路通行纠纷,2023年8月,广东梅州市五华县七旬老人古某明遭邻居上门殴打昏迷,其17岁孙子7天后跳河身亡。此事经媒体曝光后,曾引起外界广泛关注。2024年6月5日,五华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打人男子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0个月。
经鉴定,古某明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一级,古某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据古某明儿媳张女士介绍,目前,古某明仍在ICU,处于昏迷状态,其治疗费用已有大约100万元,主要由政府部门垫付。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显示,古某威因被害人古某明与古某活的道路纠纷问题,在案发当天酒后用脚踹、手掰等方式损毁被害人家围墙处的不锈钢闸门,二次闯入被害人家中发生争吵,在第二次争吵时被害人拿起家中的铁棍意欲驱赶古某威,随后双方发生争抢铁棍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上的古某明,致使古某明受伤住院。经鉴定,古某明所受损伤为重伤一级。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相关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足以认定。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古某威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华县检察院在《不抗诉理由说明书》解释了关于该案的四大焦点,其中认为,古某威徒手进入被害人家中,事发时未使用工具,在被害人被抱摔倒在地上时,采取用脚踩踏被害人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重伤,情节虽然恶劣,但尚未超出常见的伤害方式,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此外,被害人之孙古某某的死亡与古某威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被殴打的老人古某明是五华县华阳镇华新村人,于1950年出生。据古某明的儿媳张女士介绍,他们家的后边是古某威家,旁边是古某活家,三家人的房子都挨着,是邻居。根据古某活、古某威的说法,双方是宗亲关系,两家较为亲近。
3、被害人之孙古某某的死亡与古某威的行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经查,2023年8月14日,案发当天,被害人的孙子古某某在家中目睹事情的发生,并用手机录下古某威殴打古某明的过程。8月20日上午,古某某突然跳河自杀。从现有证据情况看,古某威从未对古某某有过伤害的客观行为,古某某跳河身亡时生命健康亦未遭受来自古某威的胁迫;古某某跳河发生于古某威殴打古某明六天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古某某跳河自杀与古某威伤害古某明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据五华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13时06分许,古某威认为其家对道路享有权属份额,古某明堵塞道路妨碍了其通行,酒后第一次进入古某明家中,与古某明发生争吵后便离开。同日14时48分许,古某威再次来到古某明家,并用脚踹、手掰等方式损毁古某明家围墙处的不锈钢闸门。
因道路通行纠纷,古某明家和古某活家有了矛盾。在案发前,双方因此发生了多次纠纷,村委、镇政府综治办及派出所等部门曾多次介入调解,均未能解决。
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本案中,古某威故意伤害古某明的行为,导致古某明的身体健康遭受严重伤害,经鉴定,古某明伤后一直处于神志昏迷状态,偶有无意识地睁眼及张嘴动作,呈持续植物人生存状态,古某明颅脑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可见犯罪后果严重。但其手段不属于刑法中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结合司法实践,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中的特别残忍手段主要指行为人通过暴虐、凶残手段等伤害他人,并使被害人承受极度肉体、精神痛苦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古某威徒手进入被害人家中,事发时未使用工具,在被害人被抱摔倒在地上时,采取用脚踩踏被害人的腰部、胸部、颈部、头部的方式造成被害人重伤,情节虽然恶劣,但尚未超出常见的伤害方式,不属于特别残忍手段。
约6分钟以后,古某威又闯入古某明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争吵中,古某明拿起家中的铁棍驱赶古某威,双方因争抢铁棍发生肢体冲突,古某威将古某明手中的铁棍抢过来,将古某明抱摔在地,并用脚踩踏摔倒在地的古某明腰部、胸部二次,古某明仍紧握着铁棍并站立起来,古某威遂再次将古某明抱摔在地,继续用脚踩踏古某明的颈部、头部二次,致使古某明倒地不起,之后古某威便离开现场。
五华县法院认为,本案五华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仅指控古某威对古某明实施故意伤害,未指控另一邻居古某活有寻衅滋事的事实,未指控古某活有指使、教唆或收买古某威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也没有指控古某威故意伤害的行为与被害人孙子的死亡后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