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督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故责令当事人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两万元。
郭亮举报反映该情况后,贵阳市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认定贵州最美高速商贸有限公司推出的购置茅台酒的活动是会员享有的优待活动,不是销售茅台酒捆绑搭售农产品,且未有强制购买者必须购买的行为,未违反《贵州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
郭亮称,其通过茅台集团了解到,2021年11月解除其经销商资格的原因,是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将对极速公司的行政处罚发函通报给茅台集团,要求公司取缔极速公司的经销资格。
快盈彩票平台永盈郭亮此前是贵州省黔南州一个茅台酒经销商。2020年下半年,郭亮增加了“积分换购”茅台酒的销售模式,半年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对其处罚,后其被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解除经销资格。
郭亮称,为配合打击黄牛,他结合当时贵州很多经销商采取的“积分换购”销售模式,也在极速公司的茅台酒专卖店实行了积分制。到店购买其他茅台系列酒的顾客,可以建立积分,凭积分可以参与抽奖,也可以在积够700分后,兑换优先购买53°飞天茅台的资格。
2020年1月2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称,正在集中力量打击炒买炒卖茅台酒的“黄牛”,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对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航站楼、VIP售酒网点以及酒店周边和贵阳市区内新设立的销售点进行了排查。
贵州省市监局在答辩中称,因极速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表示不同意公开且理由合理,故决定不予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为继续经营专卖店,郭亮缴纳了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10个月后,他接到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的书面来函,称因发现极速公司有捆绑搭售及违法行为,决定解除其贵州茅台酒经销资格。
郭亮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冬冬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复函,意味着当时的《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对涉案的处理,应适用作为上位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贵州省的条例。
修订草案起草说明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出台后,历经2017年、2019年两次修改,进一步厘清了与反垄断法、商标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完善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规则,我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部分规定已不符合有关上位法规定”。
贵州省市监局还称,贵州茅台销售公司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经销合同。贵州市监局对此无权干涉也并未干涉,该局所发送的极速公司违法事实的通报函件仅是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函件内容并无原告主张的超越职权、滥用行政权力、损害原告合法权益、与原告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2024年7月31日,黔南州都匀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郭亮的请求。判决中称,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郭亮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故本案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情形。
郭亮对澎湃新闻表示,有不少“黄牛”抓住漏洞,雇佣他人排队,利用多人身份信息获取购买茅台酒资格,继而转售获利。当时往往是专卖店没开门,顾客就已经在门外排了很长队,“黄牛”雇佣的人不在少数。
同时,郭亮认为自己的经销权被撤销是因为贵州省市监局发函至茅台集团导致,属于行政权力干涉企业自主经营的行为,故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要求公开函件内容。贵州省市监局以茅台集团不同意为由决定不公开,郭亮向市监总局申请复议,该局维持了不公开决定。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郭亮的店在销售53°飞天茅台酒的过程中,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茅台系列酒赢取积分抽奖,违反了《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的“不得搭售条款”。郭亮则认为,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删除关于“搭售”的条款,他认为黔南州市监局据以处罚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
根据法院判决,相关询问笔录显示,多名购酒者称在涉案专卖店要想购买53°飞天茅台酒,必须违背意愿购买其他茅台系列酒,如果不购买茅台系列酒,也就买不到53°飞天茅台酒。法院认为,极速公司存在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
郭亮曾到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个部门反映此事。2022年6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贵州省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法处罚并无不当。
10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分别致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两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均答复称,相关案件法院还在审理当中,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
为此,2021年起,郭亮前后共11次就上述条款是否与上位法抵触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备案审查建议,其中6次通过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审查平台提交,5次通过邮寄形式提交。
郭亮是贵州极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极速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他赴贵州投资创业,两年后在黔南州福泉市投资茅台酒专卖店。郭亮2017年正式注册极速公司,同年公司与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酒销售公司)签订经销合同,获得在福泉市销售茅台酒的资格。
黔南州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中称,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无误。至于是否存在与上位法规定冲突的问题,属于立法审查的范围,该局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法规行使行政处罚权,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将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作为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并不因《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第十二条删除而丧失立法依据。
郭亮质疑,“积分换购”模式在其他茅台经销商中也存在,多家贵州大型商超、专卖店也采取了积分换购茅台酒的销售模式。比如,贵州最美高速商贸公司的线上购物平台显示,用户购买飞天茅台酒须采取积分换购方式进行,换购规则为700积分+1499元换购1瓶普通飞天茅台酒。
2023年6月28日,贵州市监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鉴于你单位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故决定不予公开。
但活动推出没多久,极速公司就被举报了。2021年1月8日,郭亮接到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说接到省局转来的举报线索,称其店里销售飞天茅台酒搭售其他产品。
2023年3月15日,郭亮收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称:“您提出的对《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进行审查的建议收悉。我们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该两条相关规定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问题,已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予以清理。”
不久后,郭亮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当事人系福泉市茅台酒专卖店,其在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以1499元/瓶的单价销售53°飞天茅台酒的过程中,同时要求消费者购买茅台系列酒赢取积分抽奖。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向购买者售出了35瓶53°飞天茅台酒,违背意愿搭售了202瓶茅台系列酒。
海淀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本案中,贵州市监局收到极速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茅台集团征求了意见。茅台集团回函表示因涉及机密商业信息不同意公开,但未对其主张的机密商业信息进行具体解释说明。贵州市监局在诉讼中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信息符合上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贵州市监局根据在案证据作出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基于此,复议决定亦应一并撤销。
根据《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提到搭售行为违法。
为此,郭亮于2021年起前后共11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备案审查建议。202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其答复称,经审查认定,相关规定与上位法抵触,“已建议制定机关适时予以清理”。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八条“不得搭售条款”的上位法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已删除了上述条款。
郭亮说,店里出售的所有茅台系列酒中,最受欢迎的是53°飞天茅台酒。茅台酒销售公司给这款酒的定价是1499元,由于供不应求,当时一瓶53°飞天茅台在市面上被卖到2500元。
2020年8月初,极速公司参加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茅台酒经销商的约谈会,并签订了承诺书,承诺自觉抵制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虚假交易、“黄牛党”炒买炒卖茅台酒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损害消费者权益。
极速公司认为,黔南州市场监管局以“积分换购模式系违反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却无法提出认定积分换购模式是“强制搭售”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执法行为存在明显的选择性执法和执法不公,属重大且明显违法。同时,黔南州市场监管局据以处罚的相关规定系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无效条款,其行政处罚属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之后,郭亮将贵州省市监局和市监总局诉至法院。2024年10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贵州省市监局对郭亮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删除了“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条款,未将搭售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进行规制,被告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对原告进行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并不具备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故本案不存在行政行为无效情形。
郭亮认为,既然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据是与上位法抵触的无效条款,行政处罚也应当无效,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处罚无效。
为此,2023年1月,郭亮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公开2021年8月-10月向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出具的涉及申请人贵州极速易达商贸有限公司的函件材料。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郭亮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无效。本案原告存在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的行为。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方面并不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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