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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净官方版那么,此次宣判后,余华英为什么能继续上诉?徐伟介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上诉,若该案件在重审发回之前,原审是第一审的,应按一审程序审理,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原审是第二审的,重审发回后应按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能上诉,但可以依法申诉。
“所以,余华英有权利上诉,因为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仍然是一审的判决,并不因为是发回重审而变成终审判决,余华英可以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进行二审判决,最终如果维持死刑判决后,案件将被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徐伟表示。
one体育平台10月25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认定余华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判决被告人余华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
此外,徐伟还认为,“原审和重审都是死刑,其中的正义实现范围也并不一样”。因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死刑判决蕴含的是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因拐卖17名儿童被判死刑,则蕴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重审过程中发回重审后,原判中未被认定的被拐儿童和家属就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到本案中,在案件的调查中协助提供证据,在审理中公开表达自己的诉求,要求被告人对其赔礼道歉、要求法律对被告人严惩,在这个过程中会一定程度上得到心理的安慰。相反,一旦满足于‘已经是死刑’,对6名孩子被拐卖的事实失去痛感,不将其纳入法律评价,正义将有缺失。”
而从另一方面而言,对于新增加的犯罪事实,法律也赋予了余华英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发回重审才能实现,让余华英被判得心服口服,这也正是我国司法公正的另一种体现。
可能很多网友认为,“都是死刑,是不是没有必要?”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认为,“完整的刑事评价体系,不仅包括对罪犯的最终处刑,也包括对其所犯罪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
也就是说,余华英拐卖了17人,如果只对拐卖11人做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那么,对她的刑事评价就是不完整的。“不放过罪犯犯下的每一笔罪恶,这是法治的要求,而不能因‘反正是死刑’而放弃对部分犯罪的评价。将本案发回重审,是依法办案的必然结果。”徐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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