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时认为,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其应当预见户外探险活动的危险性,并对自身安全尽到更审慎的注意义务。但赵先生在下坑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失误,所以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对于旅行社的说法,张女士不尽认同,她辩称自己于2019年4月入职这家旅行社,是旅行社的全职领队,“事发后,旅行社在公众号上删除了最美天坑旅行项目的所有广告信息,是在删除证据、逃避责任,旅行社应承担主要赔偿义务”。张女士还认为,赵先生在下坑过程中操作失误,应该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主审该案的房山法院长阳人民法庭副庭长朱乐庭后表示,旅游活动首先是人的活动,最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是人的健康和安全,活动风险越大,前期各方的履职尽责义务就越要落实落细,而不是停留在纸面,甚至寻求通过相关免责条款予以规避。
赵先生和爱人随后报名,并按照约定前往集合地。2023年6月,赵先生和爱人按照团队安排前往参加天坑探险活动。工作人员在讲解相关技术要领后便开始组织大家依次下坑探险,然而,赵先生在下降至距坑底50余米时,因操作不当、下雨装备绳索打滑等原因,赵先生急速坠落坑底,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事后,赵先生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先生将旅行社和领队张女士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4万余元。
法官提醒,旅游项目活动的风险越大,前期各方的履职尽责义务就越要落实落细,而不应停留在纸面,甚至寻求通过相关免责条款予以规避。对于游客而言,参与探险活动时不要为了追寻刺激盲目探险,谨慎前往无人区和人烟稀少区,切勿选择无资质、无安全保障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的各类活动,不盲目尝试没有安全保障的户外探险活动。
朱乐称,旅游辅助服务者作为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人,对游客的旅游体验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导游、领队等不得擅自更改行程,也不得虚假宣传旅游信息,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在现场应再次尽到必要的说明和提示义务。在突发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时,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防止损伤扩大。
火狐app最新官方下载近年来,“秘境”“野奢”等旅行产品广受欢迎,吸引了不少游客前往户外探险。殊不知,深坑、野山、秘洞等户外探险,对于普通人而言存在着诸多未知风险。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天坑秘境探险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游客、领队、旅行社皆需为各自的失责“买单”。
“户外探险旅游以其神秘性、刺激性吸引了不少市民参与,但不具备专业知识,无专业设备情况下盲目开展户外探险风险较大。”朱乐说,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而言,要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在保障游客安全的前提下,为游客提供更愉悦的旅行体验。经营者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时间、地点、行程安排等内容,尤其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应以明示的方式事先作出说明或警示,例如使用设施设备的方法,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未向旅游者开放的服务场所区域,以及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等情形。
“相关各方还应对活动推广内容加强审核,做到诚信宣传,不能用‘网络滤镜’美化网红景点,夸大享受体验,弱化可能存在的风险。”朱乐说,盛夏时节为旅游旺季,各类网络平台发布的旅行产品五花八门,旅游者自身也应加强对推介产品的甄别,特别是参加攀岩、漂流、越野等对体力、装备要求较高的专业户外运动时,务必要充分考虑个人身体素质,综合比较旅游线路的成熟度、配套安全保障措施、旅行社的信誉、资质等因素,结合自身情况谨慎选择旅游项目。活动开始时务必做好准备工作,听从工作人员安排,反复练习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操作要领,切不可在不熟悉的情况下贸然进行探险。
据此,法院综合各方责任范围、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赵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和领队张女士各承担40%的责任。旅行社和张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先生与爱人都是户外运动爱好者,某旅行社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秘境户外运动”是他们常去浏览的。作为旅行社户外探险的合作领队,张女士在“秘境户外运动”公众号上发布了“定制小团,小众旅途,最美天坑”的旅行项目广告。
本案中,赵先生提交了其在“秘境户外运动”微信公众号报名过程的公证书,某旅行社作为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曾多次发布涉案旅行项目信息,结合后期删除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旅行社与赵先生存在事实上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张女士辩称与旅行社为劳动合同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利润分成的约定,张女士与旅行社应为合作关系。张女士作为旅行项目的领队,属于为涉案旅行项目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对赵先生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工作人员组织活动开始时,领队张女士尚未到达现场,未对游客安全尽到必要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旅行社辩称,旅行社与张女士仅为临时性合作关系,张女士不受旅行社的管理和工作指派,她既可以通过旅行社公众号发布信息,也可以通过其他平台发布信息,对于涉案的天坑探险活动她在接受个人报名后,并未向旅行社报备,旅行社均不知情。旅行社还特别指出,单位严禁领队私自收取预付款,“纯属她个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