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蔡佳玲曾为张某君出具过谅解书。蔡佳玲的生父蔡先生此前向澎湃新闻表示,谅解书是蔡佳玲在养母亲属的误导下作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指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蔡佳玲的生父蔡先生表示,张某君的行为给蔡佳玲及其家人造成巨大的伤害,他希望法律严惩张某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8年,时年4岁的女童蔡佳玲在深圳市龙岗区龙东东联商场被一中年妇女拐走,其后杳无音讯。2023年3月,广东警方通过DNA比对等技术,成功比对到了在四川广安生活读书的蔡佳玲信息。3月20日,蔡佳玲和亲生父母团聚。
通过女儿讲述,蔡先生知道女儿被拐后过得并不好,10岁之前的记忆已模糊。“张某君拐走我女儿之后,并没有带在身边抚养,而是把她带回四川广安一个镇上,扔给八十多岁的老人带,我女儿就成了留守儿童。”蔡先生说,他至今无法理解张某君这样做的原因。据他所知,张某君有一个儿子。女儿告诉他,她在被警方采血之前就怀疑过自己的身世,心里一直有个问号,但一直被隐瞒。警方采血之后,她被养父母一方告知是“父母不要”的,在深圳被捡到。
张某君的辩护人提出,张某君不是蓄谋犯罪,本案发生具有偶然性,是主客观因素导致的,客观上被害人当时穿戴较脏乱,张某君误认为是被家人遗弃的儿童,主观上被告人确实是因为喜欢被害人,恰好没有女儿,才决定把她带走。被告人导致被害人与其亲生父母分离的客观事实是无法否认的,但被告人是以亲生女儿的方式对待被害人。被害人在2023年3月22日、25日表达对被告人谅解,没有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后可能受到各方面影响,所表达的可能已经不是其完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应依据2023年3月22日的笔录确定被害人是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张某君自首、坦白,系初犯、偶犯,也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关于量刑的问题,考虑本案情况、被告人存在的从轻、减轻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请求依法量刑,并适当考虑予以适用缓刑。
到案后,对于15年前拐走蔡佳玲的行为,张某君辩称,2008年农历5月23日,她在深圳龙岗区龙东工作的饭店附近一商场休息时,被一小女孩拍醒,女孩脏兮兮的,其和小女孩闲聊,后带小女孩去附近的商场买糖,买完糖小女孩就一直跟着她,走了一会,她看小女孩身边也没有大人跟着,以为是人家不要的小孩。她只有一个儿子,后来一直怀不上,想要个女儿,就想把小女孩带回家多个女儿。后直接将女孩带到龙岗龙东一汽车站,前往佛山一小旅馆居住,隔天在佛山与小女孩一同乘坐大巴前往四川老家,她在家带这小女孩一个月左右后,就将女孩交付给母亲帮忙带,她就返回龙岗龙东上班,之后也一直在广东各地工地务工。
龙岗区检察院对张某君提起公诉。检方认为,张某君拐骗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骗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君犯罪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蔡佳玲虽曾出具了一份谅解书,但之后蔡佳玲本人及其家属均表示不谅解被告人,故应以被害人最终意见为准,本案应认定张某君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庭审中,蔡佳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张某君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其虽有投案,但已走投无路,在亲属劝说下投案,且其没有如实陈述全部案情,其中包括案发当天为什么拐、怎么拐这个事实没有如实陈述,在被害人落户方面也存在虚假陈述。张某君并没有将被害人当作亲生女儿对待,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是一个留守儿童,还存在一定的辱骂、殴打、体罚等不友好对待。蔡佳玲及其家属无法原谅张某君,坚决不同意谅解,案卷中的谅解书非蔡佳玲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在法律范围内从严惩处,不可对其适用缓刑。
今年4月,此案一审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澎湃新闻注意到,检方建议对张某君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后调整量刑建议为四年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量刑情节的认定,龙岗区法院表示,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君的行为构成自首,经查,张某君的犯罪行为虽已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其儿子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法院对张某君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认定。
投资10元一小时赚500今年4月,此案一审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月1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蔡佳玲的父亲蔡先生处了解到,当日上午,龙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君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张某君赔偿45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君未当庭提出上诉。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君及其辩护人提出,当时以为被害人是流浪儿童。经查,案发时的监控录像资料显示被害人当时穿着整齐,并非被告人所说的“脏兮兮”:从作案地点来看,被害人被拐处就在被害人父母经营的小店附近,按常理而言,如非被告人有意将被害人拐走,其只要稍加询问被害人本人或周边人员,就能找到被害人的家人;从被告人事后的表现来看,其在未收拾行李及结算工资的情况下,带着被害人匆匆乘车离开深圳。综上,足以认定被告人拐骗儿童的主观意图明显,并积极付诸行动,故对相关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蔡佳玲的相关笔录显示,2023年3月,蔡佳玲称,自己以前一直以为自己是张某君亲生的,直到警察找到她。张某君平时对她挺好,希望公安机关从轻处理。2023年7月,蔡佳玲称,张某君经常打她、体罚她,因为一点小事吼她。张某君经常甩脸色给她看,特别喜欢吼她,家里的家务活都安排她去做,不会让哥哥去做,十岁左右开始学做家务。2022年,两人发生争执,张某君敲打了她的头。
案件材料显示,张某君于1973年出生,户籍地是四川广安市武胜县,小学文化,于2023年3月被警方刑拘。经调查,2008年6月27日16时许,张某君在龙岗街道办龙东居委会东联购物广场门口,见蔡某某(指蔡佳玲)一人独自在玩耍,便以糖果为诱饵,将蔡某某拐走带回四川老家抚养,并改名为陈某雨。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3月18日发现陈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DNA血样进行比对。张某君得知相关情况后,于次日在其儿子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
龙岗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君实施的犯罪行为蔡佳玲生父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供证据仅为少量票据及寻亲照片、海报等,尚不足以证明其具体损失,但其多年辗转多地寻亲所花费的住宿费、交通费、材料费应属合理支出,因寻亲而误工的情况亦客观存在,故综合考虑深圳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情确定被告人张某君应赔偿原告人物质损失45万元。
龙岗区法院审理表示,张某君的行为致使被害人从幼童至成年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脱离原生家庭,脱离原有的生活轨迹,致使被害人的亲生父母承受了多年骨肉分离及寻亲之痛苦,故在量刑时应对此予以充分考量。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蔡佳玲的生父母称,因张某君的犯罪行为,导致其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走遍全国各地寻亲,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他们向张某君索赔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0多万元。
蔡佳玲的生父母向张某君提出441900元的精神损失费赔偿。对此,龙岗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据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述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张某君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从宽的幅度,考虑被告人系在时隔近15年后、其罪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才投案的,且其在庭审中关于被害人是流浪儿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故本案应从严把握从轻幅度。
澎湃新闻注意到,见当年的犯罪行为已经败露,张某君主动投案。到案后,张某君辩称,当时蔡佳玲身上脏兮兮,头发乱糟糟的,其以为被害人是流浪儿童。蔡佳玲透露,张某君曾打她、体罚她,喜欢吼她,曾签署的谅解书是在误导下同意的。龙岗区法院审理认定张某君的行为构成自首,未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龙岗区法院表示,考虑张某君系在时隔近15年后、其罪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才投案,且其在庭审中关于被害人是流浪儿童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严重伤害,故本案应从严把握从轻幅度。
张某君称,她带走女孩时没有返回居住的地方收拾东西,也没有去结算工资,是因为当时住在简易工棚,没什么个人物品就不要了,在饭店也只上了几天班,没有要工资就走了,怕带个小孩过去收拾东西、结算工资的时候会有人问,她当时也比较害怕。她把小女孩当自己的女儿抚养,在日常生活中,我就跟家人、邻居介绍说小女孩是她的女儿。办理入户的事是托人去办的。
蔡佳玲2023年11月的笔录显示,2023年3月25日,她的哥哥拿出一份已经写好的谅解书让她抄写,哥哥一直劝她,她想到张某君被抓了,很难受,想让张某君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