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显示,该公司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条第⼀款,即,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上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即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东平金杏快捷宾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从流动送货人(姓名不详)处购进1桶家啟仕洗沐二合一,每桶的进货价是40元,并将该产品通过分装桶配制成洗发液和沐浴液,放置到客房当中,免费供顾客使用,不对外销售。至2024年6月18日止,期间共计货值金额40元,无违法所得。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和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上述违法行为,可认定当事人是初次违法。2024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已经改正了违法行为。考虑当事人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非法财物。
据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8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棋凯荣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宾馆服务,为方便顾客使用,在洗漱间墙壁上固定有“洗发露和沐浴露”,未见相关标识。当事人通过购置大包装沐浴露和洗发露,然后自行进行灌装至个房间洗漱间内。对当事人使用的大桶商品进行检查,分别为:珍易草柔顺洗发露,净含量5L,限使用期限2026/11/23。珍易草活力沐浴露,净含量5L,限使用期限2026/09/20。上述化妆品均在有效期内,均留有相关资质。当事人提供上述化妆品,未进行单独收费。
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当事人作为宾馆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沐浴露和洗发露,并非最小单元,且无相关商品信息,其行为属于擅自进行化妆品的配置。因未进行单独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显示,处罚依据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即,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进行相应处罚。
c7体育宾馆擅自分装配制洗发露和沐浴露,这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不罕见。8月13日,北京两家宾馆因此被市监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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