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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我们一旦不慎对他人财产造成了损害,一定要积极面对、主动沟通。同时,也要通过视频、图片等方式固定证据,争取在随后进行责任划分时做到有理有据。
谢鸿飞说,虽然媒体上有“豪车车主被拾荒老人刮擦后不予计较,大方免去对方赔偿责任”的报道,但这种做法属于个人自愿放弃赔偿,法律上并无规定。不能说驾驶天价车正常使用,就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不能被打破。
张明认为,每个人的经济条件不同,遇到上述情况,如果实在赔不起,法律也不会剥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对于个人的唯一住房和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人民法院也会给予保护。同时,法制也在不断发展,随着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推进,未来此类“天价赔偿”遭遇,可以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得以解决。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明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损害赔偿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天经地义。
“行为人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的,应该按照财产损失时市价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并赔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谢鸿飞在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这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不一定!”谢鸿飞表示,如果是奢侈品或者天价自行车、古董瓷器等价格高又容易损坏的财物,个人有合理避免自己财产受损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般会根据具体情节和双方行为等证据,判断双方过错并以此确定责任。
博冠乒乓球俱乐部近日,北京一名小朋友不小心碰倒一辆停在路边、价值10多万元的自行车,被车主索赔。最终在民警协调下,车主没有继续追究小孩及家长的责任。但此前在广州类似天价自行车被误碰受损,车主索赔3.8万元,双方协调不下,已进入诉讼程序。
谢鸿飞也表示,在法理上,如果加害人无法预见到其行为将造成巨额损害时,可以从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出发,合理减免赔偿数额。这一观点虽然尚未正式纳入司法实践,但可以供裁判人员作为一种参考思路,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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