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安装官方免费下载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10月1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一中院召开的“家事涉老纠纷治理工作情况”新闻通报会上获悉了一起分家析产继承案。该案中,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称,某某房产产权归女儿所有,但可以供再婚妻子永久居住,被继承人去世后,再婚妻子认为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再婚妻子对涉案房屋有完全居住权,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继承人杨某某与刘某某是再婚夫妻。杨某甲、杨某乙是杨某某与前妻的女儿。杨某某生前订立遗嘱,内容为“……某某房产产权归女儿杨某乙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刘某某供其永久居住。但如遇以下情形(1.出租;2.再婚;3.买卖等有违夫妻关系的情形),其居住权收回,杨某乙有处置权。”后杨某某去世。刘某某认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遗嘱中写明再婚老伴可取得的是“永久”性居住权利,而非“一时”性居住权利,而且依据遗嘱内容,只有符合特殊情形时,遗嘱继承人杨某乙才可以依法处分房屋。这说明刘某某在居住使用期间,其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从而使得该居住使用权利具有“物权”排他性特性。此外,依据遗嘱内容,刘某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限,但排除了其出租等营利行为,说明杨某某设立的目的在于确保权利人的生活居住需要。杨某某生前与刘某某共同居住于涉案房屋,杨某某在此为刘某某设定居住权,有为再婚老伴老年生活安定、避免劳累奔波的考量,应予尊重。因此,刘某某可以取得房屋的完全居住权。杨某乙作为房屋继承人,有义务配合让渡居住使用权益。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刘某某享有完全居住权,杨某乙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刘某某办理居住权登记。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再婚老年人群体愈加庞大。《民法典》增设了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新规。《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用、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案件处理应综合遗嘱中的居住利益词句、关联条款,并探求遗嘱的目的、动机,审查遗嘱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是否为居住权。遗嘱所设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因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者负有配合及时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义务。本案中,老年人再婚情形下,去世方常在遗嘱中作出将房屋所有权留予与前配偶所生子女、并为再婚老伴设立房屋居住利益的安排,明确了再婚丧偶老年人可基于去世配偶遗嘱取得房屋居住权。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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