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人民检察院。案件已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人民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决定采纳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再审裁定书应当载明监督机关及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文号。裁定书应当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意见》指出,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行政诉讼法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7条规定的情形。
《意见》还明确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法院决定不予再审或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反馈期限,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情形与任务,法院、检察院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等。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开展行政再审检察建议工作综合分析和通报,推动审判监督和检察监督工作良性互动,提升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质效。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对群众关注度高、关系民生焦点、社会反响强烈或者涉政策性、群体性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依法妥善处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并述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可以适当方式将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阶段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后,行政机关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或者建议人民法院制发司法建议,督促落实。
第十条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行政案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程序开庭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法庭: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意见》要求,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依照相关审批程序延长审查期限。法院对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一般采取审查检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调阅原审案件卷宗等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案件可能启动再审或者存在其他确有必要情形的,应当询问当事人。法院已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的,不影响法院受理同级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同级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并入再审案件一并审理,并函告检察院。案件已被上级法院裁定再审但尚未审结的,同级法院可以将再审检察建议书及检察案件材料报送上级法院,并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免费麻将游戏单机版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记者采访了解到,2018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行政再审检察建议1488件,法院采纳率持续上升。但实践中,行政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法院审查程序、启动再审标准、检察机关诉讼地位、再审审理方式等仍不够完善。
对此,《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相关要求,通过14条内容规范法院、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行政案件,应当将再审后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自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先行会商,并将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新网8月30日电 据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潜江市委书记盛文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湖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书和相关检察案件材料之日起七日内编立案号,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不适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条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的,适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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