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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者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儿子,王女士有权在离婚诉讼时请求李先生支付其应得份额。
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24年1月,王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岱山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就100万购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购房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购房款赠与子女,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应予返还。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100万元用于给儿子购房达成合意,但因儿子反对而未实际购房,此后共同保管100万元。因上述款项并未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该款项仍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未经王女士同意,采取挂失存单的方式,私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售房款赠与儿子,在王女士事后明确表示要求返还的情况下,李先生将属于王女士部分的款项赠与儿子的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故对于王女士要求李先生返还相应钱款的诉请,应予支持。
中国足球俱乐部年轻人结婚买房压力大,不少父母会提供经济帮助,比如帮他们准备一笔购房款。浙江省舟山市一对夫妻李先生和王女士却因为给儿子的一笔购房款100万元起了争执。王女士将丈夫告上法庭,认为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丈夫返还。
这对夫妻此前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2023年4月,又以115万元价款出售了该房屋。支付相关税费后,两人将100万元以存单形式存于李先生名下,由王女士保管存单密码。
李先生辩称,双方早就约定售房款给儿子购买婚房,2023年7月,双方共同去定海为儿子选购房屋并支付定金,后因儿子反对,未购买。于是李先生将100万元款项转给儿子,让其自行购房。从赠与物移交,受赠人接受后,赠与合同就成立生效,故这笔购房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女士诉称,出卖商品房后,双方曾共同为儿子选购房屋,但未支付购房款,后双方约定将这笔钱存在李先生名下,密码由王女士保管,故未完成对儿子的赠与。但李先生私自将100万元款项转账给儿子,构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舟山中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李先生应返还王女士50万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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