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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人算是把我和儿子撇出去了,今后再有荒地征收,相关补偿估计也和我们‘无缘’了。”王某意识到,自己和儿子彻彻底底成了“外人”和“失地人”。

“村规民约有规定的,也不是针对她一个人,假如离婚的媳妇、出嫁的姑娘都有地分,那不乱套了吗?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理事会负责人也表示“没办法”。

本以为两位姐姐参与“抢夺战”,正好现身说法,调解困局将会不攻自破,没想到,两位姐姐也遭遇了同样的阻力,调解工作再度陷入僵局。

为此,尹泓多次前往案涉土地查看,到村委会调查了解,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认真梳理双方矛盾焦点,组织集中调解,然而,农村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直至2023年,她看到大冶法院“星星‘典’灯”普法宣传活动中发放的《外嫁女权益保障》宣传手册,这才知道自己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4.5万元。

结合当地乡情民俗,尹泓敏锐地捕捉到了矛盾的症结和突破口:真正的根源不是李家,而是村规民约背后的“人言可畏”,明里暗里的挑唆者和挤兑者。

笔者以为,长期以来男女土地权益失衡,导致一系列恶性循环,如性别比失衡、高价彩礼、妇女儿童被拐卖等,从根源上看,都是农村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等思想在作祟。

如何保护妇女土地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值得一提的是,当传统观念与法律意识发生碰撞、“土政策”遇上现代法治时,大冶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找准切入点,有效平衡各方利益,促成本案调解,破解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难题,是推进农村移风易俗、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典型案例。

奥门皇冠陪你夜夜农村妇女经常在土地权益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尤其是离婚、丧偶、改嫁妇女等群体失地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土政策”及“男尊女卑”现象依然困扰基层治理。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巧借村规民约,成功调解一起离异妇女、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为化解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

“不能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理由侵害她们的权益。”新的村规民约结合政策法规,融入新时代、新思想、新理念,引导村民真正从思想上移风易俗,让“小村规”撬动“大治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村土地流转等政策的实施,因补偿款、收益款分配产生的“外嫁女”土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和纠纷日益增加,暴露出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保障方面的“痼疾”。

但是没人理会她。据王某称,当时她往那里一站,身边人立马躲开,谁都不愿和她站在一起。为了要回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她跟理事会理论,向村干部求助,但村里人都认为她在胡闹。

新村规民约刚出台时,村民并不买账,还地桥法庭反复研判、打磨,又将村规民约改成诸如“女子能顶半边天,土地权益有保障”等“七字歌”,朗朗上口的“七字歌”让村规民约人人熟知、口口相传、潜移默化,唤醒村民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不良作风。

调解员从亲情入手,疏通双方矛盾积怨,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站在法律、人性的角度换位思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李某终于放下顾虑,然而双方又为支付金额争执不休。

人民法院则要持续深化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大对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降低妇女维权成本,实质性化解纠纷,推动源头治理,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切实提升农村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王某认为,离婚后婚生子与原告一起生活,李某自父亲去世后与其母亲一起生活,一边2人,要求按二分之一的份额支付;李某认为,算上父亲、姐姐共7人,王某只能分得其中的七分之一。

尹泓认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她们在娘家的地权不能被剥夺,应当确定她们是土地经营权益分配主体,与其他家庭成员等额分配。

原来,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期间颁发的李某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承包方家庭成员为7人,两位姐姐也是承包共有人之一。李某与王某离婚后,两位姐姐相继出嫁,户口均未迁出,李某父亲去世前亦未对家庭承包土地进行分割。

所谓“外嫁女”,按照业内专家解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指的是和外村人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广义还包含嫁入本村、户口迁入的“内嫁女”,包括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入赘女婿等。而本案涉“外嫁女”既有狭义的“内嫁女”(离异女士),又有广义的“外嫁女”(出嫁姐姐),是本案一大特点。

在尹泓看来,不受约束的“土政策”,成了侵害妇女土地权益最直接的因素。他改变策略,邀请司法所、派出所、党员代表、网格员,说服村组修改村规民约,并共同参与调解。

“这是妇女维权意识的觉醒,对我们调解这个案子有帮助!出嫁女的权益也受法律保护,她们在婆家没有分得土地,就应该参与此次分配,否则会导致‘两头空’现象。”尹泓正色道。

2016年,李某将22亩鱼塘(由土地改造)出租给雷某养鱼,租赁期限5年,先后共收到租金4万元。合同到期后,2021年,李某又将26亩鱼池出租给吴某种植莲藕,租赁期为3年,共收到租金5.1万元。两次9.1万元的租金全部通过李某的三叔和二姐之手,转交给李某。

传统观念和习俗在农村影响力较大,要破除这一痼疾,摒弃腐旧的风俗观念,需要各部门、单位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政策的实施也需要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只有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才能确保政策能够切实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目标,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单位要推陈出新,强化创新土地经营方式,探索以农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成员人均分配土地的制度,使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享有平等地位,避免“两头空”。街道办、乡镇、村委会要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让更多的民众主动参与到保障“外嫁女”权益中来。

“凭什么不能分地?我虽然离婚了,但户口还在村里。”2022年,大冶市还地桥镇某村农家女王某多次在村民小组会议上这样质疑。

“既要保护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又要呵护双方的亲情。”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地桥人民法庭庭长尹泓考虑到双方有共同婚生子,关系特殊,如果只是简单一判了之,必将激化双方多年的积怨和矛盾,影响小孩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要求,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平等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

然而,在现实中,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这些权益往往是被忽略的,许多农村“土政策”习惯以男性为户主,女性权利被边缘化,使得部分农村妇女因征地、流转等原因失去土地。这种不平等的分配方式不仅违反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相关法律规定,也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悖。

“很显然,两位姐姐是受人指使,故意来搅局的,目的可能是替弟弟保住份额!怎么办?事情越来越复杂了!”书记员小吴感觉一下子给整不会了。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农村妇女维权意识逐渐提高,越来越多的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苦于资金、时间、舆论压力等维权成本太大,她们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大家各让一步,现在政策好,以后土地收益只会越来越多。”“不能让孩子在中间为难,读书上大学都是要钱的。”在大家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李某父亲已去世,就按当时土地承包组成人员6人进行分配,王某分得自己应得的份额土地所产生的收益1.5万余元。

离婚后王某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却遭冷眼相待,按当地风俗,离异妇女是不能长住在娘家的。无奈之下,王某只得抹着眼泪悻悻离开娘家,经李某父亲同意后,重新落户到婆家。

正闹得不可开交之际,李某两位已出嫁的姐姐也加入“抢夺战”,要求分割土地经营收益。一时间村里闹得沸沸扬扬,更有不懂法又不明真相的村民对两位姐姐指指点点,“连出嫁的姑娘都回来抢了,这叫什么事?”

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离婚后,王某无权分土地,更没有资格要回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土地经营权证上是其父亲的名字,且该地块一直由其帮父亲耕种,后经发包村民小组集体决定,涉案土地由李某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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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首例在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全新修复模式。很显然,与传统的补种复绿模式相比,认购碳汇的修复模式操作更简单便捷,也促进了林业产品的变现,更直接地让林权所有者受益。

纠纷虽然化解了,但毛竹依然会继续生长。涉林纠纷的“本”又该如何治理?同样是林业经济发达的明溪县沙溪乡创新提出“村委代管、按户分红”的解决思路。

尤溪县被誉为“中国绿竹之乡”,当地人依靠大山发展产业,大量种植毛竹、绿竹等经济作物。正是如此,尤溪法院时常要面对涉林纠纷。去年10月,尤溪法院在民事领域引入生态技术调查官解决涉林纠纷。

尤溪县某村民委员会与陈某于2018年签订毛竹林经营承包合同,合同期内,陈某因受自然灾害影响及市场行情变化而无力经营毛竹林,2021年后便拖欠该村民委员会相应的利润款。在核算利润款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陈某是否存在过度砍伐毛竹、每亩立竹量等情况存在分歧,遂诉至尤溪法院。

“我们不止步于就案结案,而是对个案进行分析总结,疏通堵点难点,达到从‘审理一案’到‘治理一片’的效果。”三明中院生态庭庭长林广伦表示。

八山一水一分田,农民的致富希望在山林。村民的山林由集体代管后,这钱从何而来?如何真正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为此,三明在全国率先试行林业碳票制度。

奥门皇冠陪你夜夜林海莽莽,绿树成荫,候鸟翩跹,林地面积285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77.12%,被誉为“中国绿都”——这里,便是山清水秀、生态优美的福建省三明市。

为打消村民的顾虑,沙溪乡政府牵头组建了林权问题处置工作专班,并邀请法官为村民普法答疑。明溪县人民法院生态庭庭长黄炳发带领工作人员开展实地调研,同时上山入林、进村入户,针对村民的疑惑进行解答。

余某是一起失火案的当事人,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为开荒擅自使用打火机焚烧某山场下方农田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法院除对余某判处刑罚外,还引导其主动认购林业碳汇133吨。

2022年3月,三明中院出台《关于为三明推进林权改革再出发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建立涉林纠纷风险提示和预警机制,做优做实生态司法宣教基地。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围绕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司法宣传活动130场次,发出司法建议21份。

同年年底,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制定《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其中吸收并推广了三明中院该项做法。

不仅如此,三明中院主动融入三明市委、市政府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工作,成立生态保护与绿色金融司法协同研究推进中心,对涉绿色金融纠纷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支持“福林贷”“林贷通”等林业金融产品的推广,及时掌握并调处绿色金融推广过程中的法律难题,创造了一场林业与金融业的邂逅、一次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的对话。

2023年7月,泰宁法院在案件审判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细化出具伐区调查设计书的监管程序,建立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惩戒机制。最终,该司法建议得到积极反馈。

泰宁县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时发现,被告人在办理涉案山场的采伐手续过程中,某林业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及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均未派员到山场进行伐区调查,而是以被告人报送的数据作为出具伐区调查设计书的主要依据,导致被告人以欺骗方式成功办理山场采伐证。

“为更好地查明案件技术事实,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郭日增作为生态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承办法官黄文兴说,生态技术调查官是生态领域的专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充分发挥其在与案件有关的技术事实查明、技术意见判断等工作中的专业作用,可有效提升生态环境审判专业化、生态司法修复科学化水平。

“感谢法院和生态技术调查官的帮助!现在合同利润都已经缴清了,原本空地上的竹子也长起来了,从远处看竹山可漂亮了……”近日,尤溪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陈其熠接到尤溪县人民法院法官黄文兴打来的回访电话后开心地说。

创新是深化林改的不竭动力。2022年5月,三明中院与市检察院、市林业局共同会签《关于建立全市“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司法购碳令”的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赔偿标准等,推广适用“司法购碳令”做法,助力提升林业碳汇作用与固碳能力。

最终,沙溪乡梓口坊村村民代表大会顺利通过了代管协议,369户村民的4.6万亩自留山等山林统一收归村集体代管,并按比例分红。

绿意盎然的背后,离不开三明市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协同推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两篇文章,持续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态司法服务保障“三明样本”,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保驾护航。

在郭日增的专业判断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陈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缴纳所欠利润款。郭日增还从专业角度对陈某经营承包的林地土质整治、选苗移栽规格、幼苗套种管护等方面进行指导,提升育竹效率和产量。至此,该起林权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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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门皇冠陪你夜夜9月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1年“人民法院大讲堂”第七场专题辅导报告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徐显明为全国法院干警作专题辅导。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贺荣、陶凯元、马世忠、刘海泉、杨万明、沈亮、刘贵祥出席报告会。党组成员、副院长贺小荣主持报告会。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及部分干警,地方三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及部分干警分别在主会场和各地法院分会场参加学习。

徐显明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山东大学校长、中央综治办专职副主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长期从事法学理论、法哲学前沿问题等研究,取得一系列重要成果。徐显明在辅导报告中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主题,结合大量事例案例,全面回顾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深刻阐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行了系统讲述。

干警们表示,报告主题鲜明、内容丰富、讲解生动,对于更加深刻理解和更好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今后要进一步强化理论武装,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做到学思悟贯通、知信行统一,切实把学习成果体现在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实际成效上。

FAQ

在没完没了抓“一号检察建议”的同时,最高检通过办案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并推动这两项制度“入法”。

2019年,最高检结合相关办案调研发现,当前查办金融犯罪特别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不仅动用大量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而且犯罪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此,最高检向中央有关部门发出了“三号检察建议”,与相关部门一起强化源头治理,促进有效监管精准跟上、落实,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

清华大学法学院比较法学硕士研究生岳东冉: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当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落实德治的制度有哪些?未来如何继续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工作?

清华大学公诉人班硕士研究生、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强:为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最高检最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对一些涉诉企业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对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未来还有哪些探索,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大局作出更大的贡献?

2020年12月,作为未成年人领域“两法”之一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行21年来首次大修,明确强调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清华大学法学院202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莫野:针对目前日益频发的家庭暴力问题,检察机关采取什么样的举措来遏制这一现象,切实保护家庭关系中的弱势方?

我在福建主持了一起公开听证申诉案件,清华法学院的张建伟教授作为听证员参与、有力支持了这次听证。这起听证案件的效果很好,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是一起涉及定性上是商业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的当事人申诉案件。申诉人坚持主张起诉欺诈人,当地检察机关认为证据还不够充分,当事人便从基层检察院一直申诉至最高检。我作为主持人到福建主持公开听证,在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下,做到了案结事了,当事人双方各自尽到了法定义务,企业重新恢复活力。如果这起案件在基层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诉决定时就进行公开听证,可能就避免了当事人踏上为期三年的申诉之路。由此,公开听证的必要性充分凸显,该制度的优越性也充分显现。

新时代,如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一段时间的检察实践表明:检察听证已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和有效途径。2020年以来,张军、童建明、张雪樵、陈国庆等最高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各级检察机关也普遍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推动这项制度进一步落实。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何挺: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诉学界最关注的话题。从张军检察长2020年10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专项报告来看,该制度在全国的适用率并不平均,包括现在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比率以及量刑建议被采纳的比率都不太平均,而且在不断变化过程中。请问,从该制度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您觉得适用比率多少是比较合适的?

陈国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18个全国试点城市的适用率是50%。该制度全面实施之后,各地适用的比例确实不太一样。有的地方适用率60%、70%,如重庆,有的地方百分之十几,最开始的时候差别确实很大。

2020年12月,最高检下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这标志着全国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将由分散办理平稳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充分、更全面、更科学的司法保护。

2020年10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近年来最高检会同相关部门力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机制以及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司法实践中,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司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指引,使司法活动不仅符合法律规范,更建设培育社会主义道德水准,以司法引领、促进全社会道德建设,形成独具中国特色的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生动实践。

张军:刘强作为“检察官同学”提到的单位犯罪、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等问题很重要,最高检正在一些地方开展企业合规检察制度试点,对企业经营中的违法犯罪建立起依法从宽的规范制度,并与专家学者、律师等共同审慎地向前推进。我们计划试点结束之后再继续扩大规范适用范围。

清华大学法学院2019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冯梦迪:公开听证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最高检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各地检察机关正在按规定开展这项工作,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这方面还会有哪些新探索?

奥门皇冠陪你夜夜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2020年秋冬之际,由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主办的“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专题系列讲座再次走进高校,政法实务专家走上讲台,深入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实践,协同培养卓越法治人才。根据此项工作安排,共和国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和二级大检察官、最高检副检察长陈国庆先后于2020年12月14日和12月16日在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授课并与大学生互动答问,回应当代大学生的法治关切,深入探讨中国法治问题。

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检察机关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要求的政治责任,一个发力点是道德和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确保法治副校长有用有效。如何将纸面上的“法”、案例中的“法”,转变为未成年人笃信、笃行的法律意识,引领青少年提升道德素质,让法治精神、传统美德真正抵达孩子内心?最高检领导躬身践行,率先垂范。2020年9月,张军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与北京市第二中学师生共话未成年人保护,北京16区的师生代表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在“云端”听课。这已是张军连续三年秋季开学季到北京二中讲法治课,受到师生欢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截至2020年9月,全国共有3.3万余名检察官在4.5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其中,有32个省级院检察长,省级层面实现全覆盖。针对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需求已经从“有没有”转变为“好不好”这一深刻变化,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组织骨干力量研发精品课程,创作动画、动漫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作品,打造标准化课件库,努力提升法治、德育宣讲质效。疫情期间积极开展线上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宣传,利用各种方式与学生展开互动,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各级检察机关还立足检察职能,在讲好法治课的同时,积极回应学校需求,通过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开展临界预防、参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支持、促进、强化学校以社会主义道德培育学生,协助学校解决安全隐患,共同创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检察机关是如何考量的呢?首先看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当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缓刑案件比例都比较大,也就是说现在多数案件为轻微刑事案件,占到80%左右;80%以上的案件是认罪的案件,所以是两个80%。也就是说,80%以上的案件,只要认罪认罚都可以适用这个制度。其次,最高检在2019年提出了一个70%左右的适用比例,就是要求各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达到70%左右的适用率。这个适用率,基于上述两个80%,是有科学依据的。

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努力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两年来检察环节适用率稳定在80%以上。2020年,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服判率超过95%,高出其他刑事案件21.6个百分点。

张军:谢谢莫野同学的这个问题。家暴问题确实值得重视,现在不仅有“男家暴”,也有“女家暴”。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等案件时,要从司法办案引领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以检察建议为保护家庭弱势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社会环境,预防相关违法犯罪。比如,2018年10月,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在认真分析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后,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第一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围绕“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我们还会同教育部等8部委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与公安部、教育部共建教职员工入职前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制度,探索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督促和支持起诉、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等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中均予采纳。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依法进行监督。检察机关要没完没了督促“一号检察建议”、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措施的落实,不让“大灰狼”进入“小兔子”的安全空间,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张军:谢谢禹涵同学。法科学生更应关注社会现实,在实践中提升法律智慧。您关注的其实就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高度重视的金融风险问题,是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也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需要加大防范、惩治力度的问题。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门强调。司法不能仅仅消极地受理、办理具体案件,更要能动、积极地反映社会需求,在司法过程中,研究分析倾向性问题、社会治理问题之所在,以检察建议、以典型案例引领向社会发出预警防治信号,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天气预报’,促进防范各类金融领域的“黑天鹅”“灰犀牛”,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人民群众在金融活动中的合法权益。这可以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专题听取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对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给予充分肯定。2020年12月1日,最高检下发通知,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照审议意见和专项报告要求,有针对性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

据统计,对一些存在较大争议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带头,以公开听证形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等多方参与。通过持续努力,检察机关信访形势明显好转,全国检察机关共接收群众信访92.7万件,同比下降4.3%;重复访比例27.3%,同比减少3.1个百分点。

2018年10月19日,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最高检向教育部发送“一号检察建议”。这是历史上第一份由最高检直接向国务院组成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全国检察机关与教育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实地督导、明察暗访,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3.86万余所,监督整改安全隐患6600余个。最高检会同教育部赴8个省区市进行督导,有力推动了校园安全制度的落地落实。2019年,媒体曝光的几起侵害女童事件令人揪心,落实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再次凸显。对此,最高检态度坚决,强调“一号检察建议”要“没完没了”抓下去,以此为抓手,助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一号检察建议’已成为撬动检察机关开拓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杠杆,成为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重要牵引。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持续性侵学生案件。各地检察机关经过探索实践,证实开展入职查询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2020年9月18日,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查询意见》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查询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入职查询范围、适用入职查询的人员范围、查询方法、查询结果的应用及追责等,从源头上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

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最高检特别提出,检察机关要当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老娘舅”。2020年的两组办案数据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厚爱: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犯罪,起诉侵害非公有制经济的犯罪同比上升3.2%;依法从宽处理非公经济人员经营环节的犯罪,不捕率较总体刑事犯罪不捕率高出8个百分点。

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经历司法实践检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希望司法政策与时俱进,期盼社会长治久安;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动案件繁简分流。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2018年10月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办案的同时,坚持惩治结合,以惩促治,注重分析、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环节缺失等问题,为加强金融监管、深化治本举措纷纷发出检察建议,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检察之智。其中,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精办大案要案、制发检察建议、加强理论研究、开展司法协作等方式,有力打击犯罪、防控金融风险。截至2020年10月底,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金融犯罪案件500余件800余人,受理审查起诉800余件1500余人。

当前,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生活压力与日俱增,家庭暴力也呈现出多样化和持续化的特征,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在妥善办理相关案件的同时,也在积极加强与有关方面协作,共同完善社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预警分析、社区调解等制度,以预防为主,调解为先,争取将家庭暴力化解在形成之初,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治理。

当然,我们也强调,适用的同时,要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要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特别是保证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处理得更合法更公正。目前,关于量刑建议采纳率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检察官提量刑建议也需要一个适应过程。比如盗窃、伤害等具体情况下具体分析量刑,确定刑量刑建议是有可能的,而且是比较可信的。下一步,主要是加强培训,提高检察官的量刑建议水平能力。

严管又是如何体现的?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这些政策要真正落地,后续工作就应当跟上:谁来促进、检查落实涉案企业自我规范、守法合规经营?而不是简单的“案结事了”,经营中的违法犯罪可以不付出成本、只付出很不相称的极低成本。如果这样,对所有严格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是不公平的,实质是不正当竞争,也无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在这个大背景下,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并确定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山区检察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宝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山东省郯城县检察院为试点单位。目前,最高检还对此专设指导组深化研究、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努力推出既体现从严司法,让违法犯罪付出应有代价,又最大限度降低追诉成本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目前,最高检要求检察机关要坚持“应听尽听”,将听证工作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保证听证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努力提升检察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依法准确适用;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加强政治、业务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能力。最高检专门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浅显、新颖的动漫形式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部大力支持下,2020年7月起在全国看守所、派出所、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循环滚动播放,一些犯罪嫌疑人受感召后主动认罪认罚。

张军:非常感谢东冉同学。这是一个涉及法理的好问题。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色。以德治国靠什么?靠的是道德教育从娃娃抓起,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的要求落实,学校、社会、家庭都要承担责任、共同努力,更加务实有效地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靠的是文化自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引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唯有运用、执行好法律,方能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也只有将法治和德治紧密、有机结合好,我们的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随着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公正的预期和要求越来越高,以及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检察公开听证让当事人“说话”,让各界人士参与,大大提升司法办案的公开度、公正度,着力化解纠纷矛盾,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什么各地差别比较大?关键就是看检察官是否积极努力、克服困难做好工作。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在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给检察官增加很多的工作量,包括以事实、证据、法律及有关案例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这一工作,以前是诉至法庭后,主要由法庭去做。同时,还须请律师参与、阅卷,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对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嫌疑人都予认同。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方面的工作,形成谅解、认同。这些工作量大、事难。从认真贯彻国家法律、实现公正和效率、真正化解矛盾,特别是履行好检察机关职责的角度出发,最高检提出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经过各地的努力,目标基本达到,不少地方到2019年12月份,单月全国的平均适用率达到了80%,2020年以来平均适用率已经达到了85%。比较高的适用率是可以实现的,这是基于我国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结构,在司法实践中提出的合理的目标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就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最高检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明确提出:刑事追究只是最后的惩罚手段,应抓小抓早,防微杜渐,通过办案助力金融环境治理,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2019年6月27日,最高检围绕及时发现查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向中央有关部门制发了“三号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努力把违法犯罪风险和危害消除在萌芽状态或者初始阶段。

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承担主导责任,不仅是诉讼的承上启下的枢纽和监督者,而且是罪案处理的实质影响者乃至决定者。为了最大限度地激活这项制度,在2019年8月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上,最高检提出,到年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当月适用率要达到70%左右。70%适用率的目标,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支撑。办案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类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告人85%以上一审宣判后不再上诉,认罪、认罚。对此类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程序分流,符合刑事司法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趋势。

2020年5月7日,为完善机制,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最高检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等8部门会签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强制报告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补充”。司法机关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充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如果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让其付出相应代价,但是“稳企业、保就业”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尽量不要让这个企业垮掉。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负责人很关键,如果不审慎对待,可捕可不捕、可判实刑可判缓刑,捕了、诉了、送进监狱,这个企业很可能就会垮掉,影响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就业,还会影响当地的发展稳定。依法不捕、不判实刑,在依法办案前提下,采取从宽的办案方式,同时严格对企业进行依法治理、管控,是现代治理的有益探索,检察机关在组织试点。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起与企业合规制度相融的检察工作制度,以丰富的检察实践,助力刑事追诉立法、司法、执法不断健全完善,适应经济社会更好、更稳、更高质量发展。

2020年1月,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要完善与金融机构、行业监管部门协同配合机制,采取刑事、民事、行政等手段综合施策,把依法办案、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防止经济金融风险演化为社会风险。

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赵禹涵:您刚才提到,司法制度应充分回应社会需求。请问司法机关如何在“蛋壳公寓”事件、“O2O平台爆雷”这样涉及金融且波及范围广的事件中发挥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充分回应人民群众的需求?

2021年1月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要求,检察听证要实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覆盖,各级检察院、各业务条线都应结合办案实际,做到“应听证尽听证”,倒逼检察监督办案能力提升。

在抓好娃娃教育的同时,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办案中引领提升道德规范。2020年12月25日,最高检党组在《人民日报》上发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办案来引领、规范社会行为,是司法机关应承担的使命。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也应注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促进形成全社会普遍认可、充满正能量的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更好守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善行。”各级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过程中注重价值引领,促进全社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通过办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用法治的力量引导人民群众向上向善。如“杭州一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由自诉转公诉,被社会各界认为是维护公民正当权益、落实民法典人格权保护的积极作为,彰显出检察机关维护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的法治自觉,同时也警醒世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同样应遵守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网民。再比如,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近日,“辣笔小球”仇某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时,为维护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市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此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对当地居民曾某侮辱救火烈士的行为,依法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些案件的意义重在从法律层面对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引导全社会尊敬英烈、崇尚英雄、崇德向善,实现了起诉一起、警醒一片、教育和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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